关于对九鼎国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20号)

来源:证监会 2019-07-11 00:00:00

摘要
九鼎国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基金运行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由于你公司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应该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九鼎国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基金运行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由于你公司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应该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在对外公开宣传中,存在可能误导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的表述,一是公司网站首页存在“九鼎国泰证券投资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26.45%”的宣传表述;二是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存在“九鼎国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专注于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私募基金的发行与管理、资本运营、投资银行业务、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企业投融资上市顾问、政府重大项目融资、企业管理咨询的专业金融机构。…公司分别在哈尔滨、大庆、鞍山、长春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宣传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在2019年10月1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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