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明确外部“游戏规则”!相互代理缘何仍止步于内部?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19-09-19 06:52:06

摘要
银保新政实施在即,监管又有新动作。9月1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中介部于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和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再次明确了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有关规则和要求。“监管部门发布此次通知,主要是把即将废止的《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

  银保新政实施在即,监管又有新动作。

  9月1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中介部于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和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再次明确了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监管层明确外部“游戏规则”!相互代理缘何仍止步于内部?

  “监管部门发布此次通知,主要是把即将废止的《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的内容再次明确一下,以确保无缝衔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还了解到,尽管监管层规定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但从目前看来,相互代理业务仍主要发生在保险集团内部,集团之外的相互代理业务并不多。

  “一企一代”

  “寿销车,车带寿,寿绑健”,在业内把这种销售模式称为交叉销售,即《通知》中所提到的相互代理。

  相互代理是保险业内部资源整合和共享的重要方式,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也是保险兼业代理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代理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报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分支机构在法人机构授权下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后,保险公司到其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提交上年度保险代理业务情况报告。2019年10月1日前许可证到期的保险公司,由其法人机构向首次取得许可证的银保监局申请延续许可证。2019年10月1日后许可证到期的保险公司,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延续许可证。

  《通知》还特别提到,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保险公司为保险集团内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保险公司家数可以多于一家。

  无缝衔接

  记者注意到,《通知》中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有关规则并非新内容。2010年,原保监会曾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

  二是,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确保服务质量,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其三,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较为特殊,应予以重点关注。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

  2016年,原保监会下发《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明确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同时,也明确了拟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管理方法。

  今年8月底,银保监会正式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宣布《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将同时废止。

  在此背景下,《通知》强调,各银保监局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做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相关工作,确保无缝衔接。

  集团外难推进

  据业内人士透露,平安集团自1998年引进大批从台湾过来的管理人员起,就提出了交叉销售的概念,并成立了集团交叉销售部统筹管理,同时向原保监会发起交叉销售的政策申请,成为中国第一个在政策层面获批互为兼业代理的集团性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原保监会陆续批准中国人寿(行情601628,诊股)、中国人保(行情601319,诊股)、中国平安(行情601318,诊股)等保险集团在内部子公司之间相互代理业务。直至2010年,原保监会发布相关通知称,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产寿险公司交叉销售一度掀起热潮。

  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原保监会在2011年至2014年间集中批复了渤海财险和恒安标准人寿、泰康养老和大地保险、信泰人寿和都邦财险、民安财险和原新光海航人寿、国华人寿和天平汽车保险、阳光人寿和富邦财险、安联财险和中德安联人寿等近30家保险公司的相互代理业务。

  不过,朱俊生告诉记者,尽管相互代理业务突破了集团内部限制,但目前该业务仍主要发生在保险集团内部,集团之外的相互代理业务并不多。

  原因很明了,对保险公司而言,客户信息很重要。比如集团旗下的产险公司,积累了收入较高的客户资源,旗下寿险公司就可以共享,这是在产险或寿险领域单一作战的保险公司难以企及的优势。对消费者而言,这种同属某一金融集团下的交叉销售模式打破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团体保险甚至是其他金融业务“各自为政”的销售格局,消费者可获得更加综合的理财服务。

  相反,在不同公司之间的相互代理业务涉及到利益分配、信息系统等各方面问题,实施起来可能就会难很多。

  此外,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某保险科技公司高层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有些地区性保险公司借助与全国性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而将自身业务违规扩展到规定地区范围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不向总公司报备就擅自与其他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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