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明确险企相互代理规则 一年内只能合作一家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9-09-19 07:59:10

摘要
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是保险兼业代理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上证报昨日独家获悉,针对这个渠道,中国银保监会中介部本周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做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具体要求。《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代理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报银保监会

  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是保险兼业代理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上证报昨日独家获悉,针对这个渠道,中国银保监会中介部本周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做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代理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报银保监会核准,分支机构在法人机构授权下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经银保监会核准后,保险公司到其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提交上年度保险代理业务情况报告。2019年10月1日前许可证到期的保险公司,由其法人机构向首次取得许可证的银保监局申请延续许可证。2019年10月1日后许可证到期的保险公司,由其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申请延续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通知》规定,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保险公司为保险集团内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保险公司家数可以多于一家。

  《通知》强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实施后,《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将同时废止。《通知》还要求,各银保监局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无缝衔接。

  记者通过梳理过往规章制度发现,最早提及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的文件,来自原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4月7日在官网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首次提出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

  紧接着,2016年5月20日,原中国保监会在官网发布《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拟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参照银行类机构管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代理保险公司家数可以多于一家。

  也就是说,此次下发的《通知》只是在前述提及的两个文件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更新。“之前关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规定散落在多个文件中,这一次相当于集中明确了。此外,《通知》对今年许可证到期延续的问题也进行了说明。”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称。

  相互代理又称交叉销售,是保险业内部资源整合和共享的重要方式,在海外成熟保险市场已得到广泛应用。我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则始于中国平安(行情601318,诊股),此后包括中国人寿(行情601628,诊股)、中国人保(行情601319,诊股)等保险集团也将相互代理业务提升至相当高度,对于保险集团走集约化经营道路、提高经营效益的作用举足轻重。与此同时,近年来,没有资本纽带关系的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也开始相继开展相互代理业务合作。

  不过,由于保险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较为特殊,一直以来都是监管和行业防范风险过程中的关注重点。比如,2012年2月10日,原中国保监会在官网发布的《关于平安产险与平安寿险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有关事项的复函》称:经研究,因不符合有关规定和防范风险、明确管控责任的原则,不同意这两家公司同时与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即“双签方式”)。

  业内资深人士分析表示:“采用双签方式,会导致营销员法律身份和管理隶属关系不清,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极有可能出现公司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不利于公司管控和政府监管,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此外,双签方式也不利于保险营销体制改革推进工作,如果允许双签方式,财险营销员数量将在短期内迅速膨胀,产生新的问题,使艰巨的体制改革工作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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