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手升级首台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企业运用有这些坎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19-05-31 09:18:25

摘要
5月28日,财政部、工信部和银保监会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完善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据了解,自2015年起,财政部、工信部、原保监会组织实施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5月28日,财政部、工信部和银保监会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完善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据了解,自2015年起,财政部、工信部、原保监会组织实施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研发应用瓶颈,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创新。

  新增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

  《通知》指出,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征,因地制宜制定地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并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鼓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用户企业对投保装备免收质保金,发挥保险对质保金的替代功能。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是指由生产《目录》内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与用户共同受益,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综合险保险产品

  其中,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此外,此次《通知》新增了一些具体的内容,如“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实施过程存两大难点

  根据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信息,目前已有总计17家财险公司加入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共保体保险公司名单。

  具体名单为:人保财险、太平洋(行情601099,诊股)产险、平安产险、大地保险、天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和中航安盟、国寿财险、太平财险、中国铁路自保、华泰财险、中银保险、阳光财险、中远海运自保、永诚财险、浙商财险和国任财险。

  记者了解到,投保首台套保险一是可以增强客户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的信心,同时,转移企业产品的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

  二是还能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现有大型设备销售过程中普遍存在扣押5%至10%的货款作为质保金的销售条件,在引入保险机制后,在商务谈判中,保险可以替代质保金,加快了销售货款的回收。

  但实施过程中也有一些问题:

  第一,装备生产企业对保险意识较弱,企业主动购买首台套保险的不多。

  第二,保险公司寻找目标客户难度较大。高端制造行业专业性强,保险公司缺少相应的技术人才,在开展工作中,难以锁定目标客户,也让企业感觉不专业、不信任。

  延伸阅读: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

  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下称“《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申请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

  (二)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尚未取得市场化业绩;

  (四)具有申请保险补偿装备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五)申请保险补偿的装备应符合《目录》规定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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