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0万“对冲基金”投资 竟被用于民间借贷

来源:东方网 2016-06-29 10:24:00

摘要
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超过2.6万家,但基金管理人诚信、规范意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甚至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借用私募基金当幌子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典型案例,为投资人进行风险警示。扬子晚报记者贾晓宁马燕“草根PE”管理人集资诈骗被判无期徒刑2006年2

  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超过2.6万家,但基金管理人诚信、规范意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甚至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借用私募基金当幌子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典型案例,为投资人进行风险警示。 扬子晚报记者 贾晓宁 马燕

  “草根PE”管理人 集资诈骗被判无期徒刑

  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王某等人注册成立汇乐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无风险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3亿余元。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趋热之际,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黄某纠集张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募基金的名义,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后黄某等人案发,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2010年12月,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李某、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黄某案反映了当前“草根PE(私募股权投资)”惯用的手法,即在一地注册基金,在另一地融资逃避监管。广大投资者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特别是老年人不宜参与高风险投资。

  提防违规挪用基金财产 购买私募基金前先查询

  2015年3月,某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署“××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证券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经核实发现,是投资公司偷梁换柱,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投资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随后证券公司报案,投资公司承认将客户投资款用于民间借贷。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对广大投资者而言,“对冲基金”仍是陌生而神秘的概念。投资公司利用国内投资者缺乏了解,使用看起来“高大上”的“对冲基金”(也称避险基金或套期保值基金,意指在减低风险的同时仍然能在投资中获利)概念包装产品,以此迷惑、吸引投资者。

  建议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amac.org.cn/)查询或询问机构注册地证监局,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协会登记。还可了解其以往业绩、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收益权违规拆分转让 监管部门及时叫停

  2015年9月,某地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某互联网平台存在“收益权转让”行为。该平台利用部分机构、个人投资者以合格投资者身份先行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等私募产品,然后通过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注册用户。截至当地证监局现场核查结束, 平台个人投资者超过38万人,其中近10万人参与收益权交易,收益权转让业务规模近68亿元。2016年1月,该辖区证监局对该平台运营主体和总经理采取责令改正和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停止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转让业务。

  该平台违规转让私募产品,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

  监管部门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对私募基金的准入和转让规定了较高的门槛。《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同时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为谋取利益或转移风险,部分不法分子规避监管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将私募基金产品拆分转让,中小投资者要正视私募基金的风险,不要被高额回报蒙住了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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