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银行和信托公司,要不要遵守民间借贷保护利率规定?

来源:曾杰律师 2020-08-23 07:23:00

摘要
最高法公布了民间借贷的法定保护利率区间最新标准,其第一条就规定,这是针对民间借贷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银行和信托公司,要不要遵守民间借贷保护利率规定?

  最高法公布了民间借贷的法定保护利率区间最新标准,其第一条就规定,这是针对民间借贷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也就说,银行,信托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此规定。

  不适用,是不是就表示他们可以放高利贷?不是。

  持牌金融机构,也就是受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存在的根本任务就是服务实体经济,而最高法之所以对民间借贷的法定保护利率进行上限规定,就是为了让金融、经济融通行为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而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也更应该符合这一总体原则,其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融资成本也就不能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规定,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更加不能放高利贷。

  这可不是我的观点,还是最高法的观点。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具体判例,可以看2017年最高法审理的山西某煤业公司与华融国际信托的借贷纠纷案。这个案件中,最高法就在审理中明确了这个原则。其提出“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故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这也符合2017年8月9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司法指导意见精神。”这个案件案号是(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类似案例,还有(2019)最高法民终776号,都是最高院的判例,都支持这一观点。

  而这两个案件判决后,地方法院也做了回应和参考,比如说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邮政峨眉山支行诉被告罗正波案中,法院认定,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从2020年5月13日起以本金2129.5元、利息109.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7.375%计算支付罚息、复利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以本金2129.5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率,逾期利率为年24%支付逾期利息。这个案件案号,(2020)川1181民初1381号,大家可以自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