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金融“防汛堤” 巨灾保险亟待扩大覆盖面

来源:北京商报网 2020-08-09 20:20:53

摘要
北京商报讯(记者陈婷婷实习记者周菡怡)伴生于台风天的汛期席卷了部分华南沿海地区,而灾区的重建离不开政策下金融行业的支持。8月9日,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包括福建、广东、湖北、浙江在内的多地区已开发巨灾气象指数保险试点,完善经济补偿制度。不过,巨灾保险保障缺口依然很大,相较于发达国家,中国巨灾险赔付占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实习记者 周菡怡)伴生于台风天的汛期席卷了部分华南沿海地区,而灾区的重建离不开政策下金融行业的支持。8月9日,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包括福建、广东、湖北、浙江在内的多地区已开发巨灾气象指数保险试点,完善经济补偿制度。不过,巨灾保险保障缺口依然很大,相较于发达国家,中国巨灾险赔付占经济损失的比例约10%。对此,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呼吁再度普及巨灾保险,并建议行业应将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再次提上日程。

早在2014年,深圳市率先推出《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根据深圳年气象灾害情况,选择了暴雨、雷击、洪水、龙卷风等15种保障灾种,以对灾害发生时对受灾居民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进行保障。人身伤亡救助费用,每人每次灾害最高限额10万元,每次灾害总限额20亿元。2019年,深圳将人身伤亡每人每次灾害责任限额从1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并新增台风等紧急转移安置费用和灾后人员救助费用等。

2016年下半年,广东省在全国首创巨灾指数保险,并推动其在湛江、韶关、梅州、汕尾等10个试点地市全面落地,险种涵盖台风、强降雨等自然灾害;2019年,湖北省开始在武汉市、十堰市、黄冈市和恩施州试点巨灾保险,由政府全额为辖区居民购买保险,遇上暴雨、洪涝巨灾,试点区域内人员伤亡和农作物受损都有一定比例的赔付。

巨灾保险保障几何?以受持续强降雨影响而多地发生自然灾害的湖北省为例,当地银保监局调研巨灾保险理赔工作情况,并迅速启动巨灾保险赔付工作。截至今年7月20日,辖内巨灾保险32个试点县(市、区)中已有21个触发巨灾保险理赔标准,初步估损超6000万元,相关承保公司已向8个受灾较重的县(市、区)支付赔款(含预付赔款)1493万元。

不过,瑞士再保险瑞再研究院发布的《经济积累和气候变化时期的自然灾害》报告却显示,全球范围内,2019年自然灾难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全球保险业赔付了1460亿美元经济损失中的40%左右。而中国保险业在自然灾害中的赔付比例仅为10%左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介绍称,之前的巨灾保险主要是地震保险,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明确要求:2015年4月,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立,由国内40余家保险公司自愿组成,提供巨灾保险服务,参与灾害损失分担。

朱俊生认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改善居民保险保障需求、提升保险业协同运营管理能力、增进国家灾害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

对于巨灾保险发展现状,朱俊生解释称,目前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包含洪水责任的,但由于这两个险种、特别是家财险覆盖面低,使得洪水造成的损失大都需要自己承担,没有得到保险赔偿。未来公众需要提高风险管理和保险意识,保险公司需要优化产品,创新销售渠道,提高分散性业务的可及性。

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朱俊生建议,应进一步拓展巨灾保险的保障内容,要推动包含更广泛灾因的巨灾保险出台,进一步丰富巨灾保险制度的保障内容,尤其是可以考虑尽快将洪水纳入巨灾保险保障内容。

此外,朱俊生还呼吁应推进巨灾保险立法。他认为,由于地震巨灾保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财政如何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承担适宜的责任尚有待进一步讨论,此前《地震巨灾保险条例》没有按时出台。他建议尽快出台包括洪水巨灾保险在内的《巨灾保险条例》,完善巨灾保险立法,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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