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制度基础 构建新三板投资者保护新格局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0-07-21 17:05:00

摘要
新三板全面“深改”持续推进,精选层开板在即,投资者热情不断升温。监管部门在守住规则底线基础上,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通过健全差异化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提高投资者维权效率,为市场参与各方创造“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市场环境,为精选层平稳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新三板全面“深改”持续推进,精选层开板在即,投资者热情不断升温。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全国股转公司获悉,截至7月17日,可以交易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的投资者数量,分别升至56.62万户、72.06万户、151.75万户。


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监管部门在守住规则底线基础上,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通过健全差异化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提高投资者维权效率,为市场参与各方创造“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市场环境,为精选层平稳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健全差异化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新三板的重要制度特点和亮点之一。专家认为,本次新三板改革中,在充分考虑挂牌公司细分特征和风险层次客观差异,兼顾市场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等特点的基础上,完善适当性制度安排,有利于引导更多投资者与新三板市场,分享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成果,也有利于提升新三板市场流动性。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刘纪鹏表示,与沪深证券市场不同,企业海量、业态多元是新三板市场的特色。近9000家挂牌公司,无论在财务指标和成长性方面,还是股权分散度和公司治理水平方面均差异较大,风险特征各不相同。确保投资者有能力识别、防范、承受投资风险,是投资者保护的基础和关键。


“本次改革充分考虑挂牌公司细分特征和风险层次客观差异,兼顾市场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等特点,秉承‘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理念,与精细化分层相匹配,建立了差异化投资者适当性标准。”金长川资本董事长刘平安指出。


值得关注的是,未达到投资者准入标准的投资者也可通过公募基金参与新三板投资,分享新三板改革红利,获得新三板公司成长回报。截至7月17日,共有7家基金公司的7只新三板公募基金产品已获证监会核准,其中6只产品已完成募集,总募集金额近114亿元。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力度


专家表示,加强对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的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全国股转公司多措并举、强化监管,不断强化违规监管力度。精选层企业更是比照上市公司监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方面,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最重要渠道,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抓手。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是完善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构建分层级、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框架,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指向性和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二是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以公司自治和市场约束为基础,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严格信息披露监管,促进公司更加规范,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三是严防“蹭热点”行为,紧盯炒作精选层概念的公司,规范拟公开发行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将通过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自律监管等手段,持续加大惩戒力度,肃清市场风气,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对于罔顾市场规则,违反‘三公’原则,实施财务造假、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恶性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将保持‘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坚决查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述负责人进一步指出。


提高投资者维权效率


业内人士指出,新证券法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纠纷调解安排,以及代位诉讼、先行赔付、“声明退出”集体诉讼机制等,对新三板推进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可研究推动持股行权等适用范围拓展至新三板市场,进一步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投资者维权效率。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三板市场已建立“专业调解+仲裁确认/司法确认”的投资者纠纷解决机制,全国股转公司与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合作,成功为新三板市场投资者探索出一条适合的维权途径。自建立机制以来,9批新三板相关纠纷当事人与调解机构顺利对接,其中6批涉及400余位投资者的纠纷已调解成功。


“投资者在参与新三板市场时,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利用有效的手段和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投资前,要认真阅读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等治理文件,充分了解其内部治理情况;投资后利用网络投票等渠道,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如合法权益受损,可运用法律和制度赋予的‘武器’,如调解无法解决维权问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