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险被罚12万:给予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来源:和讯保险 2020-06-02 11:27:14

摘要
6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大足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虚列费用合计78041.86元,全部用于向车险被保险人支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共计180笔;虚列手续费80748.5元,支付给保险业外人员作为介绍保险业务的“好处费”。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决定

  6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大足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虚列费用合计78041.86元,全部用于向车险保险人支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共计180笔;虚列手续费80748.5元,支付给保险业外人员作为介绍保险业务的“好处费”。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针对上述给予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对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罚款5万元,对当事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针对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对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罚款5万元,对当事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大足支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256号柏林广场2幢1-13

  主要负责人:姚泽林

  当事人:姚泽林

  身份证号:51023019671006****

  职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大足支公司经理

  住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永川银保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大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9年1月-6月,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列支广告宣传费及印刷费9笔,金额88800元,并将其中43300元分5次支付给大足区某广告经营部,随后该广告公司负责人以现金、微信转账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3300元支付给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综合部人员丁某,丁某随后支付给公司业务员

  2019年1月-9月,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以业务员私人车辆“跑业务”的名义列支燃油费183笔,金额76862元。其中34741.86元为虚列费用。34741.86元的虚列费用均由业务员寻找燃油发票向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报销,如5月-6月公司业务员宋某报销燃油费11312元,其中真实燃油支出4587元,虚列6725元。

  上述虚列费用合计78041.86元,全部用于业务员向2019年1月-7月的车险被保险人支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共计180笔。

  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19年1月-7月,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将保险业外人员介绍的86笔(其中车险业务41笔,责任险等非车险业务45笔)直销业务虚挂在公司代理人梅某名下,中华联合重庆分公司根据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提供的清单将虚列手续费80748.5元(其中车险手续费55289.2元,非车险手续费25459.3元)转至梅某账户内,随后梅某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综合部人员丁某,丁某再分次支付给保险业外人员作为介绍保险业务的“好处费”。

  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经理姚泽林,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上述给予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两项违法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鉴于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积极配合检查,在案件移送处罚前积极整改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且给予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违法金额在10万元以下,具有《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罚款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姚泽林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鉴于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积极配合检查,在案件移送处罚前积极整改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且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法金额在25万元以下,具有《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华联合大足支公司罚款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姚泽林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5月27日

(责任编辑:牛江 HF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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