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资产、评级要求取消!保险资金投资永续债发行人条件大幅放松

来源:和讯网 2020-05-27 18:46:26

摘要
财联社(北京,记者李愿)讯,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的可投资范围大幅放宽,同时对保险机构增加了相关限制。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要求进行了更新。《通知》显示,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愿)讯,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的可投资范围大幅放宽,同时对保险机构增加了相关限制。5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要求进行了更新。

《通知》显示,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其发行人应满足:公司治理良好,经营稳健;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两个规定。

财联社记者发现,对比2019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最新《通知》对发行人即发行永续债的商业银行的要求大幅放松。

2019年1月的通知显示,发行人应满足四个条件: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稳健;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其中,对于永续债,明确要求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从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角度考虑,对银行永续债投资设置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信用评级等级等门槛是合理的,但过严的规模限制既使绝大多数中小银行永续债无法获得保险资金投资,也严重限制了保险资金投资长久期、高票息资产的机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副主任王刚此前表示。

对于保险公司,最新《通知》也同时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持有资本补充债券期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同时,最新《通知》还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权益工具或者债务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通知》再次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判断投资的效益与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生重大风险,引发触发事件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通知》还提出了新要求。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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