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殷兴山:现有金融法律惩戒力度偏轻,需要过罚相当

来源:和讯网 2020-05-23 00:22:43

摘要
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60万元的罚款明显过罚严重不匹配,既起不到震慑作用,还造成监管不力的不良印象。”谈及此前证监会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信息予以行政处罚一事,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认为,现有金融法律对违法违规的惩戒力度相对偏轻,难以

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

“60万元的罚款明显过罚严重不匹配,既起不到震慑作用,还造成监管不力的不良印象。”谈及此前证监会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信息予以行政处罚一事,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认为,现有金融法律对违法违规的惩戒力度相对偏轻,难以形成震慑。

今年两会,殷兴山带来了多份提案,其一就是呼吁加快金融立法进程;此外,他还建议抓紧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加快金融立法进程

根据此前有效的《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顶格处罚款60万元。目前,修订后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违规披露信息的单位处罚上限从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证券领域的违法成本显著提升。

但殷兴山认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尚未修订,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

首先,新增职能缺少立法配套。比如,人民银行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配套修订,导致履行上述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

其次,过与罚严重不匹配。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200万元,《反洗钱法》对合规性违规问题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50万元,对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500万元。

殷兴山认为,上述处罚力度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有效扼制被处罚主体后续违法行为的产生,也难以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震慑作用。

另外,现行的相关法律不能体现新的发展趋势。中央银行承担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职责在我国法律层面没有得到体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十几年来发生巨变,实践中已开展巴塞尔协议Ⅲ有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风险控制等,同样在法律层面没有得到体现。

对此,殷兴山建议,一是,加快现有法律修订进程。建议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的修法进度,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最新实践成果,为金融强监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二是注重统筹完善监管规则。金融业务错综复杂,金融法律之间相互影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联系紧密,人民银行有履行反洗钱职责,商业银行是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责任主体,建议在修法时加强金融法律之间的统筹兼顾,全面系统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

三是突出重点做好法律修订。在加强统筹的基础上,建议修法时突出每部法律的修订重点,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重点在于解决央行现有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问题,使强监管依据充分;《商业银行法》重点在于解决现有与商业银行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提升监管有效性;《反洗钱法》重点在于填补空白,完善反洗钱监管规则,解决处罚范围窄、金额低的问题。

最后,完善过罚相当的监管手段。完善与违法行为性质相匹配的监管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对公共利益以及特定利益的损害程度等,确定适当的处罚种类、幅度,确保处罚的实施效果。对于违法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

在殷兴山的提案中,他还关注到了有关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虽然大数据在复工复产阶段运用大数据形成的健康码大大降低了社会成本,但同时,由于个人信息的资源价值,导致个人信息使用不断膨胀和扩散,有的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

殷兴山认为,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主管部门、运营主体缺乏规范、信息主体保护意识淡薄等多个方面。

殷兴山建议,一是加快立法进程。通过专门立法,统一对公私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运营主体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程序和保密、保护义务,不当使用、保护不力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手段和处罚措施等。

二是在立法中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或牵头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建立统一的制度规范,有权监督运营主体,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另外,确立运营主体运营规范。包括明确运营主体必须依法采集、使用、保管个人信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制定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公开、使用规则,做好流程监控,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事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

最后,要赋予信息主体自我保护权力。具体包括明确“信息自决权”,赋予“被遗忘权”,赋予信息主体审查、拒绝权,并赋予救济权。

(责任编辑: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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