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来源:和讯网 2020-05-22 07:06:47

摘要
本报记者周轩千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小微企业面临较大困难。在此背景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金鹏辉今年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提案》,建议尽快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制度框架。金鹏辉认为,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起步晚,目前主要有

本报记者 周轩千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小微企业面临较大困难。在此背景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金鹏辉今年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提案》,建议尽快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制度框架。

金鹏辉认为,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起步晚,目前主要有三处不足:一是主业不够突出。由于长期缺乏专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实践中,主要由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并以债券融资担保等商业性业务来补贴政策性业务;也有不少机构主要为大企业、大项目服务,开展非融资担保业务等,使得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占比下降。二是担保能力不强。突出表现在多数政府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不到两倍,低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最高15倍的规定,也远低于日本和美国30至50倍的水平。三是银担合作不畅且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不健全。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高,一些银行分支机构落实风险责任分担比例不低于20%要求的积极性不高;也有一些政府性担保机构实际到位资金有限,存在“担而不保”的风险。此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还存在绩效考核侧重资本保值增值和盈利、市场化运作水平不高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金鹏辉提出三方面具体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职责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必须要围绕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业务。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虽然是政府注资,但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模式。应取消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完善尽职免责机制。明确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下限(如不低于5倍),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按照贷款规模、业务领域、地区、经济状况等条件,合理设置差别化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减少甚至取消反担保要求,切实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监管部门应指导商业银行积极参与银担合作,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其他主要由中央和省级担保基金承担。降低有政府融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

三是多渠道补充资金来源。中央及地方财政每年都应注入资金,补充资本。整合支持“三农”、民营、小微、科创等各类财政支持资金和各种名目的财政奖补资金,充实担保基金。鼓励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捐资。政府性担保基金如有盈利,也全部用于增加资本金。建议人民银行通过多种工具给予一定支持,比如直接或通过开发性、政策性银行给予一定的“三农”和小微企业再贷款支持,要求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根据获得的抵押补充贷款(PSL)转贷一定的低成本资金。央行还可将有政府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列为合格抵押品,降低折扣率。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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