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沃基金专户风险事件:申请行政复议 证监会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17-12-18 14:41:00

摘要
中国基金报记者丁汀近期,证监会网站公示的一纸行政复议决定书将此前沉寂已久的新沃基金专户风险事件重新拉回了公众视野。据该决定书显示,新沃基金复议请求变更《关于对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中对其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不过经调查,证监会认定事

中国基金报记者 丁汀

近期,证监会网站公示的一纸行政复议决定书将此前沉寂已久的新沃基金专户风险事件重新拉回了公众视野。

据该决定书显示,新沃基金复议请求变更《关于对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中对其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不过经调查,证监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采取监管措施适当,故依然维持此前对于其采取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24个月、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6个月的监管措施。

新沃基金高杠杆持有债券交易违约受处罚

这一事件还要追溯到去年底,当时新沃基金旗下的乾元2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下称乾元2号)受持有的信用债券违约及高杠杆操作相互叠加影响,发生大额质押回购到期无法偿付的情况,风险波及多家金融机构。

中融基金“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在今年4月21日公布的一季报里也披露了该事件。据季报显示,该基金曾参与“乾元2号”一笔5000万元的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但在到期结算日(2017年2月7日),乾元2号未履行回购义务,导致中融基金最终自掏腰包垫付了该笔逆回购业务到期本息。

在今年5月19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通报了新沃基金专户业务风控缺失导致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理情况。根据通报内容,新沃基金将被暂停专户备案,同时暂停公募产品注册申请6个月、部分公司高管被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新沃基金改正公司的合规风控问题。

公司提出两大理由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指出,新沃基金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其作出的监管措施,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新沃基金复议请求变更此前对其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了两大理由:一是《监管措施决定》对部分事实定性过重。

新沃基金认为,公司对于专户产品的合规风控管理一直遵循相关风险管理要求,不存在严重管理缺失;公司通过对专户产品的投资权限管理及投资交易系统设置,对专户产品具备一定控制,已履行管理人审慎勤勉责任。乾元2号在银行间市场发生违约风险的原因不在于管理人的管理过失。

二是行政监管措施幅度过重。新沃基金认为,乾元2号违约风险的发生主要由于债券发行人违约、且交易对手方存在重大疏忽,并非因申请人原因引致。

且风险发生后,公司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乾元2号违约带来的不良影响,就专户业务进行相应整改,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风控体系建设,实质性降低通道业务风险隐患和发生较大风险事件的可能性。

证监会维持“原判”

针对新沃基金公司提出的两大理由,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一一进行了答复。

关于事实认定问题,北京监管局认为,新沃基金专户业务的合规风控管理严重缺失,制度设计上,将部分通道类专户产品排除在公司风险管控体系之外;操作时,将部分专户产品的投资权限完全交由委托人处理,投资交易系统未对该类产品实施有效风控。

监管认为,新沃基金未对委托人身份、委托资金来源、投资策略和意图进行充分尽职调查,未对该产品的投资标的进行质量控制,委托人的投资建议绕过投资经理和风控系统直接进入交易执行环节。此外,公司未遵守审慎经营原则,未对产品的高杠杆运作风险进行必要管控,引发重大风险。

对于行政监管措施幅度问题,北京监管局认为对其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符合相关规定。考虑到公司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主动与相关交易对手协商解决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产品杠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外溢,已酌情调减暂停业务的期限。

综合上述情况,证监会认为,新沃基金在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未审慎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责任的情况:

一是在制度设计上,申请人对专户业务的合规风控管理存在缺失。

二是在实际运作中,新沃基金未能依法审慎勤勉地履行管理人责任。如新沃基金作为乾元2号的管理人,其交易员直接按照委托人指定人员叶某琴指令进行交易,存在绕过投资经理和风控系统直接进入交易执行环节的情况,不符合内控全面性原则。

三是在风险管控上,新沃基金作为乾元2号的管理人未遵守审慎经营原则,未对产品的高杠杆运作风险进行必要管控,危及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此外,该公司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风控缺失,对银行间市场交易员资质管理缺失,部分债券交易由无资质人员执行;投资交易系统对公平交易与新股申购环节无系统阀值限制。

在依法进行审查后,证监会决定维持此前《监管措施决定》对新沃基金作出的暂停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24个月、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6个月的监管措施。

沪上某基金公司合规人员对记者表示:“这样的处罚对于基金公司来说算是很严重了。对于小基金公司来说,暂停新产品注册申请可能影响还不是特别大,因为此前注册申请和已经获得批文可以发行的产品并不受影响。而暂停专户备案24个月十分厉害,很多小基金公司基本上以专户通道业务为主,这等于断了公司两年的‘经济收入’。”

该人士还表示,行政复议只有一次,若申请人不服相关决定,后继只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