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澄迈支公司违法虚列费用 经理等3人遭处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0-05-06 16:15:24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琼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公司虚列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公司罚款十二万元;对李明华警告并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琼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公司虚列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公司罚款十二万元;对李明华警告并罚款二万五千元,对王文君警告并罚款两万元,对曾维兵警告并罚款两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海南保监局于2015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李明华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海南证监局核准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官网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 Group)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是国内历史悠久、业务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大型国有财产保险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2019年,公司总保费收入突破4330亿元,总资产突破5960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人保财险澄迈支公司违法虚列费用 经理等3人遭处罚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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