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诚大通私募基金三宗违规吃警示函 基金产品未备案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20-03-25 11:42:00

摘要
中国网财经3月25日讯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泰诚大通(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诚大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泰诚大通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所发行的“平阳富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二是“泰诚大

中国网财经3月25日讯 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泰诚大通(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诚大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泰诚大通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所发行的“平阳富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二是“泰诚大通朱雀14号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二百人;三是向投资者承诺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垫付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泰诚大通予以警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泰诚大通(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泰诚大通(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所发行的“平阳富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二是“泰诚大通朱雀14号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二百人;三是向投资者承诺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垫付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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