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私募行业自律四大问题 强化惩戒与合规管理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0-03-09 02:20:54

摘要
中国基金报记者房佩燕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私募行业自律体系仍面临若干有待突破克服的问题和障碍,一是行业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不明确;二是长期资金来源不足,投资活动短期化;三是司法行政自律“多元共治”的协调性有待加强;四是行业发展日新月异,治理“盲区”挑战治理效能。在业内人士看来,行业治理体系有待进

  中国基金报记者房佩燕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私募行业自律体系仍面临若干有待突破克服的问题和障碍,一是行业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不明确;二是长期资金来源不足,投资活动短期化;三是司法行政自律“多元共治”的协调性有待加强;四是行业发展日新月异,治理“盲区”挑战治理效能。在业内人士看来,行业治理体系有待进一步优化,在底线监管的基础上,应强化私募基金自律惩戒与合规管理。

  从制度到治理

  四大问题有待攻克

  在业内人士看来,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还面临一些有待突破克服的问题。

  一是行业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不明确遗留了争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顾问、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明君表示,自2012年《基金法》修订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迅速发展。但由于立法过程中存在不同观点和分歧,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能否纳入《基金法》的适用范围有不同认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过于原则宽泛,行政自律管理缺少有效抓手,监管资源、风险处置机制与行业风险现状严重不匹配、不适应。由于《基金法》没有对基金的明确定义,全行业关于私募基金本质和治理规范的共识尚未形成,一些募投管退活动与基金本质发生偏离,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仍面临挑战。

  由于对私募基金的定位没有达成共识,私募基金在业务开展中也遇到不少障碍。重阳投资表示,如何改善私募基金的政策环境,使得私募基金可以公平地与其他资管机构进行竞争,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尽管私募基金是根据《基金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但是资管行业目前仍然实行机构监管,监管部门有的时候将其认定为金融机构,有的时候不将其认定为金融机构,使得私募基金不能和其他资管机构在同样的政策环境下进行公平竞争。私募基金数量众多,差异很大,希望能够对私募基金进行分层监管、分类监管,对于符合条件的,当成金融机构对待。”

  二是长期资金来源不足,投资活动短期化。

  从成熟市场经验看,私募基金长久期配置效果显著,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更强。如在美国公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中,有40%来自养老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但在我国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中,养老金、社会公益基金、大学基金等长期资金占比仅有0.3%。如果将长期资金配置范围扩大到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能从根本上拓宽实体经济长期资本金来源,也能让老百姓真正获得与我国经济底色、经济发展潜力相一致的长期回报。

  三是司法、行政、自律“多元共治”的协调性有待加强。

  常明君认为,从法律层面看,对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在法理上尚未统一,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主要依赖于行政授权。从行业层面看,对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治理仍未取得共识,缺少具体性规则。

  四是行业发展日新月异,治理“盲区”挑战治理效能。

  目前,在私募机构登记方面,三大问题仍比较突出:

  首先,存在关联方从事与私募基金有利益冲突的类金融业务。在管理人登记中,部分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为类金融机构,从事个体网络借贷(P2P)、民间借贷、保理、融资租赁等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业务,很容易将关联业务风险传导至私募行业。

  其次,存在集团化倾向加剧“募资难”“融资贵”的现象。在机构登记中,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增设多级子公司不合理扩张,导致集团内部问题外部化,资金流转中多层嵌套循环,增加资金成本。

  再次,有些私募基金高管团队缺乏专业性。如在产品备案方面,部分业务以私募基金名义申请备案,未将受托管理、组合投资、风险自担等基金的本质要求落实到位,突出表现为:第一,名实不符,以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甚至借私募基金之名从事非法集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名基实贷”;第三,变相自融。

  此外,重阳投资指出,如何及时将监管和自律要求传递到私募基金,提高私募基金合规水平也很关键。“私募基金数量大,总体来说离监管比较远,不像其他的资产管理机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经常有各种各样的合规培训。未来需要考虑,一是如何将监管要求和自律要求及时传递到私募基金;二是如何促使私募基金主动关注监管和自律要求,提高合规意识和合规水平;三是如何淘汰触犯红线、底线的私募基金,提高行业整体的规范程度和社会声誉。”

  明确红线底线

  强化自律惩戒与合规管理

  对于私募行业自律体系的发展,重阳投资认为,行业自律应该坚持底线监管、原则监管,划定简单、明确的红线、底线,重点放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不给私募基金的内部运作提出过细、整齐划一的要求,允许私募基金差异化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张子学指出,要强化私募基金自律惩戒与合规管理,并提出四点建议:一是丰富自律惩戒工具箱,建议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执纪和管理手段;二是优化相关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明确基金业协会的查询权;三是注意发挥地方协会的作用,以弥补基金业协会人力、物力与手段的限制;四是密切关注私募基金合规上涉及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新动向,在加强警示教育的同时,做好必要的引导、协调,形成良性的互动、促进机制。在有些情况下,违法违约是自律处分的依据,在另一些情况下,是否违反自律规则,也是行政监管上是否认定违法、民商事审判上是否认定违约或者侵权的基本的、重要的考虑因素。

  展望未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表示,行业自律在未来会更加理性、透明化和有韧性。理性是指行业机构面对问题的时候不是一味抱怨,而是积极与监管机构互动,同时,监管机构也积极听取意见,建设性地讨论解决方案,监管和行业机构形成理性互动、理性解决问题的机制。透明化一方面是规则更加透明清晰,另一方面也要求监管过程更加透明,如审核流程、工作时限、材料清单等。韧性首先要求有包容性,在深入了解市场的前提下,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进行穿透式监管;第二是适时调整监管力度,既要使行业更加规范地发展,又要保持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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