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大考下的反思:保险共同体机制能否破局

来源:和讯名家 2020-03-07 09:32:19

摘要
文丨史鑫蕊、马晓静、陈丹梅2020新春伊始,新冠肺炎疫情骤起,牵动亿万人心弦。保险行业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大爱无疆、倾力相助,为打赢防疫抗疫阻击战贡献积极力量。随着疫情防控逐步转入新阶段,各行业纷纷开始反思,针对此次疫情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对于保险业而言,下一步如何提

  文丨史鑫蕊、马晓静、陈丹

  2020新春伊始,新冠肺炎疫情骤起,牵动亿万人心弦。保险行业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大爱无疆、倾力相助,为打赢防疫抗疫阻击战贡献积极力量。

  随着疫情防控逐步转入新阶段,各行业纷纷开始反思,针对此次疫情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

  对于保险业而言,下一步如何提升对传染病风险的管理能力,逐步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机制,更好发挥保险保障职能,服务国家社会发展,是疫情后摆在行业面前的一道大题。

  笔者认为,或可从保险共同体运行的实践经验中获得启发,探索运用保险共同体机制助力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完善。

  

  -Insurance Today-

  保险业应对传染病风险依然任重道远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中国银保监会的领导下,保险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多样化举措抗击疫情,除捐款、捐赠物资外,更多是赠险、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供复工复产等专属保险以及升级理赔服务等专业风险保障。

  据统计,截至2月27日,保险行业为抗疫一线捐赠保险保额已超过15.7万亿元,新冠肺炎疫情专项赔付已超过7600万元。

  从保险业应对疫情的举措可以看出,尽管整个保险行业已经迅速行动、倾情相助,但行业整体尚未形成相对系统、全面和长期的传染病风险分散和解决方案,在体系建设方面依然任重而道远。

  传染病风险作为新型风险类别,发生概率低、突发性强、影响面极大、损失巨大超过单个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具有明显巨灾风险特征,社会管理领域对其认识尚未深入,保险业有效应对更是面临多重困难。

  从外部角度看,社会普遍缺乏对保险参与传染病风险管理的深度认知,目前国内企业通过购置保险来转移传染病等相关风险的比例较低,政府公共卫生体系及应急管理体系中也未将保险作为必要的风险转移及管理手段。

  从保险行业自身角度看:一是传染病巨灾潜藏的风险保障规模超出单一保险公司实力,特别是在传染病相关模型搭建、产品研发、定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无论是2003年非典还是此次疫情,保险公司在应对上都是在事后扩展现有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或提供专属的复工保障型产品。

  二是缺乏将传染病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的有效途径与机制。目前保险业国际化资源调动能力和议价能力仍有限,特别是针对传染病这种新型风险,市场化分散机制稀缺的大背景下,国内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手段更显匮乏。

  

  -Insurance Today-

  保险共同体机制在防范化解传染病巨灾风险领域具有独特优势

  全球保险行业在运用保险共同体机制为重大特殊风险提供解决方案方面积累了大量有益经验,为探索运用保险共同体机制助力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

  01

  保险共同体全球范围内实践经验及优势

  保险共同体是指由若干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章程规定形成长期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为特定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的保险组织。

  国际社会在利用保险共同体机制为诸如核风险、地震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恐怖风险等特殊风险提供保险保障方面都有大量的实践经验。

  国内保险共同体也已得到较快发展,目前主要有: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和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

  从全球超过100个保险共同体看,保险共同体有三个特点:

  一是保险共同体的组织形式在特殊风险领域具有显著优势。特殊风险如传染病巨灾一般不符合大数法则,一旦发生,风险损失极高,单一商业保险公司很难承担。

  二是保险共同体是市场化、商业化保险组织,在不同国家和各种市场环境中都能有效运行。

  三是保险共同体天然具有全球化特征,并通过建立和融入全球性网络,在不同国家的共同体之间进一步实现风险分散。

  保险共同体机制的特点使得它在传染病巨灾风险管理领域独具优势,能够发挥三大重要作用:

  一是提高风险保障能力。运用共同体可以有效解决单一保险公司实力不足的问题,通过汇集保险行业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共同为特殊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二是化解经济波动冲击。运用共同体可以有效缓解传染病巨灾风险对保险业乃至整体经济的冲击,一定程度上分担政府机构履行疫情干预、灾难救助、经济救援、恢复生产就业等巨额财政资金,保证政府运行和社会经济发展免受疫情的影响,降低传染病巨灾对经济的冲击。

  三是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共同体是市场化、商业化保险组织,可以从保险产品、市场机制、科技手段等方面协助完善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稳定和降低传染病巨灾发生后生产和生活成本。

  02

  保险共同体具有市场应用空间

  涉及传染病风险的相关个人及企业保险险种可考虑利用共保体模式承保,仅就目前观察结果来看,可涵盖以下风险保障需求:

  与个人相关的:

  一是个人医疗保险,目前针对个人的医疗保险,除艾滋病以外,在保险期间个人如果罹患法定传染病,都属于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

  二是个人责任保险,即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基本没有覆盖传染病的个人责任保险和家庭责任保险。上述与个人相关的风险个体保额较小,但市场需求量大,总体保额可能超过单一保险公司承保能力,需考虑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与企业相关的:

  一是误工综合保险,为企业员工确诊新冠肺炎后的住院医疗费用、确诊重症及危重症新冠肺炎的失能费用、误工费用及新冠肺炎身故或全残等风险提供保障。

  二是营业中断险,目前标准的企业财产保险不承担因传染病暴发导致的此类损失,即一旦发生传染病,企业将面临停产停业带来的经济利润损失,即预期毛利润的损失和营业中断期间仍需要支付的必要费用。

  三是或有营业中断险,目前企财险也不承担因传染病暴发导致的此类损失,即一旦传染病暴发,因为供应商等与企业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厂商的原因,导致企业原料、零件、水、电、气等供应中断、或暂时停止接受产品、或进口通道堵塞,造成停产、减产或营业中断的经济损失。上述风险单个保险公司承保较难,因此现阶段覆盖面较小,在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给企业经营和社会经济带来极大损失。未来可考虑以共保体模式汇聚多方力量为企业营业中断和误工损失提供保险保障。

  目前,我国海南省已推出疫情防控综合保险,针对重点企业因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封闭或隔离所导致的在产品损失、员工工资及隔离费用的支出提供保险保障。

  海南省这一保险产品由人保太保平安三家公司主承保,其余9家财险公司参与共保,这种模式本身即具有共保的雏形和特点,是共保体模式实践应用的初步探索。

  

  -Insurance Today-

  启示与建议

  保险因风险而生、因风险而变。传染病风险作为未来重大特殊风险之一,对保险行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利用保险共同体机制的独特优势解决传染病风险管理遇到的难题,助力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可成为下一步探索与努力方向。

  01

  探索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传染病巨灾共保体机制

  传染病巨灾保险共同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可参考核共体、农共体、地震共保体的经验及模式。

  一是初期可考虑由国家再保险公司以市场化传染病巨灾再保险产品与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先行试点,同步摸索市场需求的策略,集行业之力构建中国传染病巨灾风险模型,开发符合中国传染病传播、防控、应急、善后特点的巨灾产品体系,部分产品可以纳入防疫立法成为强制公共产品,部分产品作为企业个人自行购买的商业风险保障产品,由市场自发共同推进传染病巨灾共同体架构搭建。

  二是在初期自市场而上的实施路径历经1-2年市场检验后,在整个共同体机制和运营雏形初现时,可考虑逐步引入政府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及制度保障。

  三是在秉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运行更趋成熟后,逐步建立更为系统的传染病巨灾风险分层负担机制,由成员公司、共保体、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地方与国家财政应急支持等逐层承担损失,并完善向全球分散风险的再保渠道,以及运用巨灾债券等连接资本市场的新型风险管理方式。

  四是在承担重大事件发生后的损失分担职能的同时,可组织行业力量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与中央防疫机制开展相关工作,平常时宣传提升传染病巨灾风险防控意识、满足居民保险保障需求,疫情发生时配合采取系列应急处理、医疗救治、信息传播、复工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02

  政府支持是传染病巨灾共同体建设的有力保障

  传染病巨灾保险共同体建设是一个体系工程,需要从上至下的全局考量与监管指导下的顶层设计,强有力的政府支持必不可少。

  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为传染病巨灾共同体发挥作用提供坚实基础。传染病巨灾风险涉及主体众多、利益关系复杂,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推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如将保险共同体的运营机制纳入监管系统的规范化管理,明确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制度。未来更可进一步考虑将传染病巨灾保险共同体纳入国家重大疫情防控体系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框架中去。

  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保险共同体纳入多层次风险分散体系。考虑到传染病引发的重大疫情风险造成的损失范围广、程度大,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在保险共同体机制中引入政府最后责任承担人的角色不仅是保险共同体机制的有效补充,也是巨灾保险制度公益性的必然要求。必要时,政府可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并为共保体风险基金(准备金)建立、有效对接资本市场实现风险证券化创造有利条件。

  03

  充分发挥再保险在传染病风险方面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优势

  就国际经验来看,再保险企业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其具有更先进的技术能力和更强的国际化能力,可以为共保体产品研发、风险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为保险共同体参与国际合作提供支持。在建立传染病巨灾共同体机制的过程中,建议充分发挥再保险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优势。

  一是可以协助构建传染病巨灾共同体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完善并严格执行共同体章程、连带保险责任制度、成员准入和退出制度等。

  二是可以发挥在数据、技术及产品定价权方面的明显优势,在传染病巨灾框架方案设计、模型开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一系列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

  三是可以为传染病巨灾共同体参与国际合作提供网络支持。

  新冠肺炎疫情终将过去,而疫情带来的思考深远而绵长。最高领导人讲话强调“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可以预见,战“疫”后的保险业将面临重大战略机遇期。

  长远来看,更为有效的发挥保险机制在国家重大疫情防控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全社会对保险业风险保障职能有更深刻的认识,需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的共同努力,需要体制机制创新实践的不断积累,更需要保险业自身持续磨练内力、提高服务国家、社会、人民的能力素质。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探索的道路永无止境,期待保险共同体机制能够为行业提供新的视角和切入点,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供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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