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列举华林证券七宗违规 董事长林立被监管约谈

来源:中国质量报 2020-01-13 23:51:36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2日讯证监会网站1月10日公告,因华林证券(002945)存在公司内控不完善、对子公司管控不足、董监高由关联人员担任等七方面违规行为,对公司董事长林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公告显示,华林证券存在以下七类问题:一是公司章程以及各项制度中均没有规定各内控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是对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2日讯证监会网站1月10日公告,因华林证券002945)存在公司内控不完善、对子公司管控不足、董监高由关联人员担任等七方面违规行为,对公司董事长林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公告显示,华林证券存在以下七类问题:一是公司章程以及各项制度中均没有规定各内控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未由合规总监出具书面合规性专项考核意见。三是对子公司合规管控不足,如从未对子公司进行合规检查;未向另类子公司选派合规负责人,向私募子公司选派的合规负责人主要在母公司办公。四是未对投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出现重大风险或违规问题涉及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进行问责。五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大量职位由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部分关键职位由一人兼任(代行),公司内部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六是林立在公司任总经理的同时,还担任了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董事。七是监事会主席任职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不明确等。

  证监会指出,林立作为华林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同时,证监会还对华林证券采取限制新增各项业务规模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林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林立:

  经查,我会发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者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章程以及各项制度中均没有规定各内控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未由合规总监出具书面合规性专项考核意见。三是对子公司合规管控不足,如从未对子公司进行合规检查;未向另类子公司选派合规负责人,向私募子公司选派的合规负责人主要在母公司办公。四是未对投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出现重大风险或违规问题涉及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进行问责。五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大量职位由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部分关键职位由一人兼任(代行),公司内部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六是你在公司任总经理的同时,还担任了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董事。七是监事会主席任职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不明确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华林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19年12月25日11:0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西藏证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环岛南路7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12日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措施的决定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章程以及各项制度中均没有规定各内控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未由合规总监出具书面合规性专项考核意见。三是对子公司合规管控不足,如从未对子公司进行合规检查;未向另类子公司选派合规负责人,向私募子公司选派的合规负责人主要在母公司办公。四是未对投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出现重大风险或违规问题涉及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进行问责。五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大量职位由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甚至部分关键职位由一人兼任(代行),公司内部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六是总经理林立除在公司任职外,还担任了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董事。七是监事会主席任职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不明确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健全。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限制新增各项业务规模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