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债券交易纠纷国金基金胜诉 深圳一体投资至今未偿还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19-04-12 17:05:00

摘要
由于旗下资管计划所投的可交换债出现逾期兑付,国金基金将债券发行人告上了法庭。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深圳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一体投资”)与国金基金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继一审判决后,国金基金再度胜诉,深圳一体投资被判决应向国金基金偿还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前者还

由于旗下资管计划所投的可交换债出现逾期兑付,国金基金将债券发行人告上了法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深圳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一体投资”)与国金基金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继一审判决后,国金基金再度胜诉,深圳一体投资被判决应向国金基金偿还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前者还需给付合同期内及逾期利息。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16体EB01”可交换债或不止国金基金一家机构投资者,不过目前只有国金基金拿到了判决书。记者暂未从公开资料查询到其他机构的诉讼情况。

一家券商系公募基金经理告诉记者,公募、资管计划或是银行理财产品所投债券,如果出现违约,一般会优先偿还公募。

深圳一体投资涉及多起诉讼

4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上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上诉人为被告(深圳一体投资),其因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16体EB01”本金1700万元计入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内不合理,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未采信深圳一体投资的上诉依据,二审仍然是国金基金胜诉。

追根溯源,这场纠纷的起因为,国金基金旗下的资管计划投资了深圳一体投资在上交所发行的“16体EB01”可交换债,共投入1700万元人民币,该可交换债期限本为3年,到期日为2019年8月24日,但2018年11月29日,深圳一体投资发布《关于“16体EB01”兑付违约的公告》称,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的2018年度利息无法于2018年11月27日按时兑付。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16体EB01的发行起始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实际发行总额为4亿元,为定向发行产品,主承销商是华创证券,固定票面利率为年利率6.1%。

2018年12月5日,国金基金向深圳一体投资发出“关于解除《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解除函,并诉诸法庭要求深圳一体投资返还本金,兑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根据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除了1700万元本金,深圳一体投资还应向国金基金给付合同期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其中,合同期内利息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6.1%计算。逾期利息则以本金加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32%计算。

判决书还提到,如果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记者注意到,“16体EB01”发行人深圳一体投资涉及多起诉讼。

启信保开庭公告信息显示,2019年以来,深圳一体投资涉及4起证券纠纷(已开庭)。此前,该公司在2018年11月29日发布“16体EB01”兑付违约公告时曾提及,无法按时兑付的原因是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缓慢、资金短缺。另外,2019年3月14日,深圳证监局还披露了对一体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方面发现,一体投资违规将出质的标的股票解除质押并转让,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深圳证监局指出:“你公司于2017年8月解除了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刘丹宁100%控股的深圳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正润”)为‘16体EB01、02’提供的1200万股质押的中珠医疗股票后,在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况下,一体正润于2017年9月12日至14日将上述解除质押的1200万股通过二级市场卖出。”

4月10日,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深圳一体投资尚未偿还“16体EB01”本金及利息。

针对债券交易纠纷,记者多次联系深圳一体投资方面,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未获回应。

司法途径追偿难

事实上,2018年,债券违约情况较为集中,金融机构作为投资方一旦踩雷,往往会受到一定损失。不少金融机构都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追讨所投本金及利息。

就行业情况来看,上述基金经理表示,一旦债券出现逾期,大多数基金公司还是会通过司法途径去解决,因为诉诸司法途径是对持有人最好的交代。“如果钱能追回来,基金净值也会回升。”当然,即使胜诉了,也不排除(债券发行人)无法偿还的可能性。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顺勇律师也向记者指出,金融机构通过司法途径追回本金及利息,以维护机构自身及投资人的利益,该种方式是相对合理的。首先,债券交易中,如果出现了法定或者约定的违约情形,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确定、理清事实,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具体要承担的责任。

其次,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也是诉讼时效的要求,如果金融机构放弃或暂时停止该途径,有可能在诉讼时效过后,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有效保护和肯定;但是经过法院判决胜诉后,能否实际得到履行就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强制执行也可能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也有其弊端存在。

他还谈到,这种案例从2018年开始比较常见,但能执行回来的很少,赢了官司但拿不到赔偿的情况较多。因此,通过司法途径追偿,最终能否追回本金,以及能通过资产保全挽回多少损失,都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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