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赔付加剧与“三虚”乱象 农险市场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 2019-12-04 15:46:44

摘要
近年来,我国农险保费收入一直保持稳定的正增长态势。快速增长的农险为保护农业健康发展、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我国农险发展中,仍然存在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的问题,这导致部分险企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长此以往可能挫伤农险经营的积极性,阻碍农业风险的有效转嫁。与此同

近年来,我国农险保费收入一直保持稳定的正增长态势。快速增长的农险为保护农业健康发展、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我国农险发展中,仍然存在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的问题,这导致部分险企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长此以往可能挫伤农险经营的积极性,阻碍农业风险的有效转嫁。与此同时,今年前10月的保险罚单显示,农险市场还有一些“顽疾”亟待整治。

承保利润波动属情理之中

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因此其赔付率也远高于其他财险险种。今年前三季度的数据表明,全国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82.87亿元,同比增长18.77%;前10月,农险保费收入605亿元,同比增长17.48%。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费增长的同时,农业保险的赔付支出也在攀升,且增速更快。受到极端天气频现、巨灾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今年前三季度的农险理赔支出达275.69亿元,同比增长33.59%。加之农险费用支出成本加大,农业保险承保利润率从2018年的3.89%降至2019年上半年的3.44%。今年前三季度农险承保合计亏损8亿元,而2018年前三季度为承保盈利17.74亿元。

纵观历史数据,我国农业保险总体有所盈利。农险发展初期,农业保险承保利润率较高;最近几年,随着提高保障程度、降低费率以及费用率增加,承保利润率已有所降低。专家分析称,年际农业风险事故发生率大且频繁波动,这导致农业保险赔付在年际之间变动的离差很大,几乎是一般财产险的近10倍。因此不仅不能对农险承保利润有过高预期,也不能保证经营盈余逐年增长。

事实上,从几家上市保险公司近年的业务布局来看,农险是非车险中重要的增长点之一。人保财险副董事长、总裁谢一群在今年的中期业绩发布会上公开表示,人保财险将坚持提标、扩面、增品、创新,推动业务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加强赔付成本管控,提高大灾应急能力,加强费用管理,保持农险较好发展。同时,他也提到,与车险相比,非车险面临更多风险识别、定价以及科技难度。

对于任何商业性保险,维持合理的利润空间才是该险种能够持续发展的关键,这点对于农险也不例外。一方面,保险公司应提升控制风险和差异化产品的开发能力;另一方面,政府需适时合理介入,通过优化农业保险制度来保障合理的利润空间。

缘何市场乱象屡禁不止

除赔付升高、利润波动问题,在近年的监管检查中,农险行业也被发现存在“三虚”问题,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假费用。《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从今年前10月的财险公司罚单来看,在乱象“重灾区”车险市场以外,农险市场乱象依旧屡禁不止。

今年1至10月,因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存在不真实、不完整问题,内蒙古银保监局对人保财险赤峰、乌兰察布、兴安盟三家分公司共处138万元罚款,对安华农业保险赤峰、乌兰察布、兴安三家支公司共计处罚97万元。四川银保监局和内蒙古银保监局分别对中华联合财险成都、简阳支公司和乌兰察布分公司共计罚款202万元。因农业保险虚假理赔问题,黑龙江银保监局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连开5张罚单,不仅被罚50万元,还撤销相关5名责任人的任职资格,同时被责令停止种植险新业务3年。

为何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问题屡禁不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解释称,对基于个别农户的多风险保险产品来说,如果在小规模分散经营状况下运作,经营成本很高,面临巨大的可持续发展压力。如果在单纯的行政力量推动下经营,则非常容易发生违规现象,严重伤害农业保险的声誉,与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相悖。

对于打击农险“虚假”问题,今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降低农业保险运行成本,加大对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庹国柱认为,为了解决农险发展中的这些乱象,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治理农险市场上的恶性竞争局面,监管部门也必须加强监管,坚决让那些严重违法违规、经评估不适合做农业保险的机构退出市场。保险公司需要正确对待农业保险的经营,要有服务“三农”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思维和情怀,不具备做农业保险的基本素质和条件,还是不进这个市场为好。

强化农险经营管理在路上

上述农险市场乱象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与服务“三农”的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既包括经营的现状,也包括经营的实操细节,还包括政策法规。

此前,多位农险专家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均提到,一些地方政府在农险经营上参与过多,存在“越位”问题,阻碍了竞争的公平性,导致部分保险机构不能很好地履行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的自主权。

农业保险费率厘定较为困难的原因主要源于基础数据缺乏,以及地方政府在定价中的话语权也比较强等因素。例如,收入保险的费率厘定需要包括价格数据、产量数据,还有收入和价格之间此消彼长的相互关系等因素,但因我国大宗农产品的价格由国家控制,造成市场化的价格信息缺乏,另外产量数据信息也不是非常准确,所以收入保险的费率厘定会非常困难。

据悉,为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保险机构布局,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以更好地落实上述《指导意见》提出的中长期目标,银保监会决定进一步强化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并于近期草拟了《关于强化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业内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拟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实施两级名单制管理,并对所涉及的全部公司进行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上的量化要求。《通知》显示,一级名单包括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总公司,二级名单则涵盖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另外,银保监会还鼓励保险机构在西部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对较少的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农险适度竞争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中并未对农险共保体提出具体要求。而此次却明确提出,没有进入二级名单的保险机构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对共保体要加强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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