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重拳规范保险中介市场,违者封停账号 限制招聘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19-11-15 07:56:13

摘要
“卖保险越来越难了!”紧跟银保监会严监管步伐,北京银保监局正全方位加强保险销售渠道管理。11月13日,北京银保监局连发两份通知:《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下称“339号文”)和《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下称“340号文”)。其中,339号文针

  “卖保险越来越难了!”

  紧跟银保监会严监管步伐,北京银保监局正全方位加强保险销售渠道管理。

  11月13日,北京银保监局连发两份通知:《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下称“339号文”)和《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下称“340号文”)。

  其中,339号文针对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现的各种乱象,明确提出其必须有独立营业场所,与非金融保险业务进行严格隔离。340号文则明确规定,所有保险机构都要为保险销售人员、经纪办理执业登记,不得超越范围经营个人业务,不得变相返佣等。

  “区域限制这么严格,卖保险是越来越难啦!北京一出通知,各地银保监局怕是也会陆续跟进。”多名业内人士不禁感叹。

  中介机构必须有独立营业场所

  339号文中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合伙企业,包括在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地法人机构在京分支机构。

  339号文特别提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并标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面积应与公司经营模式、业务规模及人员数量相匹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从业人员培训场所及客户服务区域。

  在管理系统方面,339号文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使用统一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法人机构应通过系统实时掌握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信息,并可以分级控制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权限。

  近年来,涉嫌利用控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违法违规的行为越来越多。对此,339号文强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依照《公司法》规范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尤其强调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同时规定,股东方或其他关联公司业务涉及非保险金融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应与其股东方或关联公司实现明确隔离,不得混淆保险业务和非保险金融业务,误导保险消费者。

  对于不合规的机构,339号文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否则,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作为经营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违者封停账号、限制招聘

  340号文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为本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经纪业务活动的所有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以及保险经纪公司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人员覆盖面上强调了“产寿中一致”。

  同时,340号文还特别体现了“线上线下统一”的原则,明确将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保险销售、经纪业务活动的人员视同为线下销售人员,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应当视同为辅助业务活动工具。这类人员也应当纳入执业登记统一管理。

  340号文在第三条规定“保险机构为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应当按照属地登记原则,将从业人员登记在其实际执业地域的分支机构名下”。实际上是对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机构归属问题明确要求。考虑到部分保险机构总公司可以在全国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开展经纪业务活动等实际,340号文也进一步区分了投保人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情况,允许保险机构在自身经营范围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将为非自然人服务的从业人员的执业区域授权扩大至全国。

  340号文在第四条提到,保险机构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佣金,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机构向有关人员支付佣金。北京银保监局表示,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直接或间接变相支付佣金,进一步遏制了部分非持牌机构非法开展保险中介业务活动的问题。

  340号文称,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制定从业人员招聘、考勤、培训、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管理档案并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从业人员有关情况。保险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支持、培训师资、信息系统等应当与本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和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

  对于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北京银保监局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停执业登记账号、限制从业人员招聘、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