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嘉兴信业瑞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9-11-05 21:43:12

摘要
嘉兴信业瑞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部分基金在募集完毕后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二、在未收到项目方回款的情形下,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三、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

  嘉兴信业瑞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在募集完毕后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在未收到项目方回款的情形下,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三、未建立实施有效的业务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存在与关联方私募机构经营场所混同、人员互相兼职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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