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润园资产违规遭责令改正 某私募产品投资记录未保存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08-08 11:53:00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4号)显示,经查,善润园(福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润园资产”)未保存善润园股票型1号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4号)显示,经查,善润园(福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润园资产”)未保存善润园股票型1号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善润园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善润园资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善润园资产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福建证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善润园(福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善润园(福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保存善润园股票型1号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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