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基金未风险评级等4宗违规 两任总经理吃警示函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10-29 13:49:47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9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发现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鸿泰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部分基金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级。二、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内容、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9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发现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鸿泰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级。

  二、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内容、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三、部分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四、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鸿泰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鸿泰基金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罗良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罗良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罗良顺应当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付京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付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付京应当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单位,自公司成立初始一直专注于服务高成长性企业与高净值投资者,已有多年的金融市场运作经验,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超过20亿元。

  杭州一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0%。当事人罗良顺现任鸿泰基金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40%股份,为第二大股东。同时,罗良顺兼任杭州一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当事人付京已于2018年1月3日卸任鸿泰基金法定代表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级。

  二、部分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内容、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三、部分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四、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4日

  关于对罗良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罗良顺:

  近期,我局对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部分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5日

  关于对付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19-10-28来源:

  付京:

  近期,我局对杭州鸿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部分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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