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萌芽”中的民事信托

来源:袁吉伟的大资管观察 2019-10-17 10:55:42

摘要
民事信托是信托业务的重要种类,是与普通投资者关系最为密切的信托业务,也最能体现信托本源。近年来,我国营业信托发展相对发达,相关业务规模较高,但民事信托却一直无从发展。所幸,在长期发展营业信托的过程中,已经具备了大力发展民事信托的部分基础,而且随着社会财富的累积以及财富传承需求的增加,民事信托需求不断

  

  民事信托是信托业务的重要种类,是与普通投资者关系最为密切的信托业务,也最能体现信托本源。近年来,我国营业信托发展相对发达,相关业务规模较高,但民事信托却一直无从发展。所幸,在长期发展营业信托的过程中,已经具备了大力发展民事信托的部分基础,而且随着社会财富的累积以及财富传承需求的增加,民事信托需求不断显现,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了民事信托案例。当然,在我国大力发展民事信托,还需要解决信托文化问题、制度供给不足问题、信义观念建设和约束问题。

  民事信托,信托制度的起源!

  所谓民事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托。与此相对应的,营业信托是指作为经营活动而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在我国,营业信托更为常见,而民事信托非常少见,但是民事信托是理解信托的重要窗口,也是信托起源时重要的业务形态。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早期主要是为了规避国王要求向教会捐赠土地的限制,由亲属、教士等个人担任受托人,管理土地财产,后续信托制度逐步得到确立。英国存在大量民事信托,主要是承担财富管理、财富传承以及公益信托等功能。信托制度之后传播到美国,美国除了存在大量民事信托,还发展起来了营业信托,二者并存发展,丰富了信托业态,使得信托成为日常财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英美发展历程看,信托业发展呈现由民事信托向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并存的态势,英国受托人也经历了个人、公共受托人到金融机构受托人的演变,这与金融行业发展、个人财产管理需求等因素有关。

  为了促进民事信托的良好发展,英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受托人法律,明确了受托人权利、职责,同时法院也加强了对于受托人责任的监督和法律纠纷的干预,并通过判例的形式给予后续审判借鉴。美国也制定了受托人制度,强调审慎投资等基本原则,促进了民事信托的良好发展。

  但是,后续大陆法系国家在学习英美信托制度时,主要沿袭了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发展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民事信托需要具有高度诚信、专业的个人担任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而信托作为舶来品在短期内仍较难真正把握好信托本质,也难以形成建立民事信托关系的信任基础。因此,后期发展信托制度的国家更可能走由营业信托向民事信托发展的另一种信托业务发展路径。

  总体看,民事信托是信托业务的重要形式,其与营业信托并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营业信托主要发挥专业机构在财产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而民事信托则发挥服务普通居民在个人财产管理、传承以及遗嘱执行、公益事务等方面的优势和便利性,有利于加强信托文化的普及,进而共同促进信托业务高质量发展,可以说,民事信托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国信托发展成熟度的重要标尺。

  民事信托的发展已初步具备条件!

  我国现代信托业开始于1979年,走到今天已有近40年的时间。我国最开始发展的也是营业信托,由信托公司专营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特别将信托业务定义为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也就是说银保监会主要监管的是营业信托,而非民事信托。

  特别是2007年信托公司重新登记以来,我国信托业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不仅管理资产规模大幅攀升,稳居资管行业第二的位置,而且在业务创新、为投资者创造收益等方面都有非常好的表现。

  在这一过程中,民事信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这与社会文化、现实需求等因素都有很大关系。然而,近年来民事信托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在发生变化,也为其萌芽、发展形成有利条件。

  一是信托文化有所普及。

  随着信托行业良好的发展以及媒体不断报道宣传,信托从业人员逐步壮大,信托产品投资者人数持续增多,信托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信托及其制度优越性,高校以及科研单位逐步加强信托学科建设,信托专业人才数量持续上升。同时,高净值人士以及家族企业有更高意愿尝试利用信托制度实现财产管理和传承。信托文化在我国已经有了更广泛的传播和普及。

  二是私人财富传承需求增加。

  一方面,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加速进展,到2030年我国老龄人口将达到总人口的四人之一,由此就会产生大量财富传承的需求。另一方面,个人因患病、意外灾祸等无法正常抚养年幼子女,需要由值得托付的人管理财产,继续提供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各项支出。一般地,一些大规模的财产管理,可由信托公司来完成,但是针对一般居民小额的财产管理以及遗嘱执行等信托公司目前所能覆盖的能力还很有限,即使能够承接,相关费用也较高。通过民事信托满足上述需求,则会更加便利和高效。

  三是《信托法》为开展民事信托奠定了法律制度基础。

  2001年,我国颁布了首部《信托法》,该法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自此我国开展信托业务有了法律依据。国外经验表明,信托法律的建立是信托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当然,《信托法》也为民事信托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能够规范相关当事者的信托行为,也为后续法律纠纷提供处理指引。

  成功案例:遗嘱信托、家庭信托!

  从现实情况看,民事信托在我国已有部分成功案例,主要是遗嘱信托和家庭信托,有效解决了居民生活中的财产管理难题。

  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于遗嘱中载明将其全部或一部分财产,在身故后,信托于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遗嘱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具有按照委托人意愿管理和运用遗产、加强家族财产规划、避税、提供后代生活保障等优势。遗嘱信托是一种典型的身后信托和个人信托,而且我国《信托法》也承认遗嘱信托作为信托设立的方式之一。相比于普通遗嘱,遗嘱信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遗产纠纷,能够更有效地贯彻委托人的意愿和目的。

  2015年,昆明明信公证处公证了一起遗嘱信托。委托人李某,其与前妻育有一独子尚未成年,由其抚养。但是由于李某临近癌症晚期,为保障孩子的后续生活,其指定该公证处为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管理其去世后的遗产,信托期限为10年。无独有偶,也曾有新闻报道,舟山某离异女士独自抚养儿子,在检查确诊胃癌之后,为了将房产保留并抚养好儿子,其立下遗嘱,将亲弟弟作为受托人,由其对房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用于儿子的生活支出,该份遗嘱也得到了公证处的公证。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正在大力推动家族信托发展,主要解决大型家族企业的财产传承问题,但是与这些超高净值人士相比,一般家庭也存在家庭财产的延续和传承问题,这可能是营业信托暂时无法覆盖的领域,有必要通过民事信托加以解决。

  2018年,南京公证处公证了一起家庭股权信托。某小企业主早逝后,其所经营的企业股权被数个继承人分别继承,但是这使得企业股权非常分散,不利于该企业发展。最后解决方案是由该企业家妻子作为受托人,代为持有其他继承人所应持有的股权,并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来管理股权财产。

  从现有民事信托看,受托人要么为委托人亲属,要么为第三方独立机构,这样有利于建立起信任基础,充分体现了信托关系的信义基础。实际上,受托人也可以是具有一定威望和专业能力的律师等人士,更有利于实现信托财产的专业管理。

  此外,现有民事信托都经过了公证,公证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具有客观、公正等特点,而且在婚姻、继承等方面具备专业技能,经过公证的信托关系一般是符合法律要求,提升了可信度。目前经过公证的法律合同基本都得到了司法采信。经过公证后,公证机构也将作为信托监察人,有利于监督受托人合法尽职履责,纠正违背受益人利益的行为,保证信托运行符合委托人设立目的和意愿。

  相关桎梏仍待解决!

  我国大力发展民事信托,仍有很多难题和桎梏要解决,必须在促进信托文化、解决制度难题、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解决税收等配套制度。

  1.加强民事信托文化宣传

  虽然信托业在我国已有一定发展,而且很多投资者也已经受益,对于信托制度的优越性有所了解,但是目前接触的都是营业信托,而且狭义地将信托理解为一种投资产品。更多地人对于民事信托知之甚少,并不了解信托本质上是一种财产管理和转移的工具,可以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各类实际问题。因此,仍需要信托业协会等相关组织加大普及信托文化,尤其是更多地宣传本质功能,以及如何应用民事信托解决财产管理难题,让信托成为像医院、交通等一样的生活基本服务。

  2.解决相关制度难题

  我国发展民事信托也面临如营业信托一样的制度难题,诸如信托财产登记无从进行,影响了财产转移和信托生效,而税收制度缺位,则造成设立财产信托的成本非常高。除此以外,最大的制度缺失在于我国仍缺少受托人法律,《信托法》虽然对于受托人权利义务有所规定,但是仍然是粗线条的,有必要进一步制定受托人法律,加强对于受托人尽职履责原则的详细阐述,加强规范受托人行为,有利于受益人利益的实现。

  3.加强信义观念和意识

  一般而言,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多为亲属、朋友或者具有一定声望的社会人士,但是面对信托财产管理,如果缺失监督和信义观念,很容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或者被侵吞。英国民事信托发展之初就出现了受托人不尽职或者侵占信托财产的问题,产生了大量纠纷,最终由大法官进行干预,逐步产生了衡平法。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受托人的信义观念,审慎、忠诚地处理信托事务,将成为受托人看作是无上荣耀的事情。同时,也需要加强公证机构或者法院的介入,公证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监督机构,而法院则可以为受益人救助提供更多帮助。

  4.鼓励公证机构、慈善机构等参与开展民事信托

  通常民事信托由个人作为受托人,但是考虑到我国信托发展时间短,部分个人受托人缺乏专业的财产管理能力,并不能很好地履责。作为一个过渡,可以首先鼓励发展以独立机构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诸如公证机构、慈善组织、律所等,或者成立公办受托人,这些机构具有一定专业优势,而且这部分机构本身就是非营利组织,也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由其开展民事信托具有较深厚的社会信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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