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9-10-12 18:27:24

摘要
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部分私募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二、部分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

  浙银汇智(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私募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

  二、部分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三、部分私募基金对外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四、部分私募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五、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经营地址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6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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