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亿保单真假难辨 各执一词中银保险、民生加银基金对簿公堂

来源:蓝鲸财经 2019-09-24 09:04:36

摘要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加银基金”)缘何对簿公堂?保险金额高达1.53亿元的保单究竟是真是假?蓝鲸保险注意到,近日,缘于一单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履约纠纷,中银保险与民生加银基金开启公堂激辩。中银保险声称自身并未承保该项目且未收到保费,保单、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加银基金”)缘何对簿公堂?保险金额高达1.53亿元的保单究竟是真是假?

  蓝鲸保险注意到,近日,缘于一单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履约纠纷,中银保险与民生加银基金开启公堂激辩。中银保险声称自身并未承保该项目且未收到保费,保单、印章均为伪造;民生加银基金则出具核保照片及相关录音以自证,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业内专家对蓝鲸保险分析称,尽管该案目前仍处于重审阶段,尚待查清事实,但也折射出金融机构的内控管理弱点,后续需要加强印章管理及人员的教育和惩戒。

  民生加银基金认购1亿私募债,中银“企贷保”护航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民生加银基金与中银保险山东分公司,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鲁01民初176号),将双方纠纷来龙去脉呈现于众。

  沿时间线来看,2014年10月28日,民生加银基金与莱芜通信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信通”)签订《债券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民生加银基金认购莱芜信通发行的私募债1亿元,债券期限24个月;莱芜通信购买中银保险“企贷保(D)—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民生加银基金,承保范围包括该期债券的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保比例为100%。2014年11月3日,民生加银基金缴纳债券认购款。

  2014年9月9日,中银保险出具3221120143700*******号“企贷保(D)-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单”,保单载明投保人为莱芜信通公司,被保险人为民生资产公司,贷款本金1亿元,贷款年利率11%,承保比例100%,保险金额1.53亿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20日0时起至2017年3月19日24时止。

  2014年10月23日,中银保险出具批单,载明经投保人申请,中银保险同意将上述保险单中被保险人由民生资产公司代“民生加银行中小债资产管理计划”更改为民生加银基金代“民生加银-民生加银资产-莱芜信通高息债资产管理计划”。

  债券到期后,莱芜通信未履行兑付义务,民生加银基金要求中银保险履行保险责任,中银保险则表示未承保该业务,拒绝理赔。基于此,民生加银基金起诉中银保险。

  炮制虚假保单现“萝卜章”,保险、基金公司公堂激辩

  “涉案保单是虚假的,相关证明等案件资料上关于我公司的印章也是伪造的”,中银保险辨诉称,其表示,从未与莱芜通信就莱芜通信2014私募债签署过“企贷保”,公司从未申请开展过2年期的保证保险业务,且从未收到过保费。

  中银保险进一步指出,涉案保单、批单等材料的格式与公司真实保单、批单不同,例如,未按照监管要求对单证类型代码及流水号进行明确标注;保单上预留的电话不是公司统一的服务电话等。中银保险更直言称,具有担保性质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成立日早于基础债券成立日,“侧面反映涉案保单是意图骗取保险利益而炮制出来的虚假保单”。

  基于以上辩诉,民生加银基金出具十余份相关证据,包括加盖中银保险公司发票专用章的保费发票;加盖中银保险承保专用章及经办人签字的资料;面签照片及中银保险工作人员的身份证照片;录音光盘及电子摘录文档等进行反驳。

  双方各持一词,均对对方出具的证据真实性表示质疑,唇枪舌战毫不退让。几轮争辩后,根据中银保险、民生加银基金提交的证据和诉辩主张,法院进行了判决。

  根据法院认定事实,虽然经司法鉴定,保险单、《合同/协议面签声明》、批单、印章样本中加盖的承保专用章与中银保险曾使用的印章不一致,但民生加银基金提交的照片显示,民生银行(行情600016,诊股)济南分行工作人员两次前往中银保险的办公地点对保险单、批单进行核保。

  法院指出,由于保险单、批单等文件中印章系在中银保险办公场所,由其工作人员加盖,作为本案的被保险人在核保中已经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故案件中保险单、批单应系中银保险所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中银保险承担。根据一审判决书,中银保险山东分公司应向原告民生加银基金赔偿债券认购款992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78万,鉴定费15万。

  一审败诉重提上诉,或涉内外勾结中银保险难吞“哑巴亏”

  “如果案件描述准确,基于双方提供的资料,可以判断该案件纠纷是内外部人员相互勾结,或者说是有意为之而导致的”,一位从事保险研究的学者对蓝鲸保险分析称,“通常情况下,大额保单一定会进行验证工作以保证风控”。在其看来,这同样也是员工出具假保单私扣保费的行为,“抱着侥幸心理,将保费私吞”。

  “从此案的手法来看,已经超越险企正常内控程序所内覆盖的范围”,上述保险学者表示,其指出,“保险公司印章即代表了法律效力,相比之下,是否在系统内出具保单,电话是否正确等条件已不重要”。该位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公司印章真伪所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在少数,出具在系统外的保单无法辨别真伪,只能从公章入手判定。针对此类现象,其建议称,保险机构一是需要加强印章管理,二是需要加强内部人员的教育和惩戒,从源头加以控制。

  值得关注的是,蓝鲸保险获悉,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中银保险已提起上诉,济南市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中银保险报称的伪造印章案和被虚假诉讼案。此外,投保人莱芜信通法人朱应涛在刑事案件调查笔录中称,莱芜信通从未与中银保险签订过任何投保协议,也未缴纳过保险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称,该案件需追加投保人莱芜通信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涉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是否生效,目前该案件正发回重审中。

  “报案能从侧面证明该事项恰是内部人员所为,保险公司不愿‘吃亏’,若查清印章确为虚假,也可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一位保险业内人士指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行为人是否是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不必然导致单位承担责任,只有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单位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玉涛对蓝鲸保险介绍称,在其看来,保险公司是否存在管理不善,且投保人支付的款项是否进入过保险公司账户等因素,将直接影响后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