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恒信操纵180ETF 公司及高管一同被罚没2.7亿元

来源:来源:新浪财经 2018-10-16 15:02:00

摘要
新浪财经讯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青岛东海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恒信)2015年6月18日至7月30日期间,控制12个账户组操作180ETF行为,公司及高管一同被中国证监会罚没2.7亿元。东海恒信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一、2015年6月18日至7月3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东海恒信

  新浪财经讯 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青岛东海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恒信)2015年6月18日至7月30日期间,控制12个账户组操作180ETF行为,公司及高管一同被中国证监会罚没2.7亿元。

  东海恒信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一、2015年6月18日至7月3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东海恒信控制使用“千石资本-东海恒信1期”等12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一)操纵期间,东海恒信为“千石资本-东海恒信1期”等11个专户产品的投资顾问,负责具体投资决策。

  “千石资本-东海恒信1期”、“千石资本-东海恒信2期”、“富安达-东海恒信6期”、“富安达-东海恒信7期”、“富安达-东海恒信9期”、“融通资本-东海恒信12期”、“融通资本-东海恒信13期”、“融通资本-东海恒信14期”、“融通资本-东海恒信15期”投资顾问为东海恒信,其负责具体投资决策。上述账户下单交易地址与东海恒信地址相同,交易硬件信息与东海恒信硬件设备信息相同;“万家基金-东海恒信1期”、“富安达-东海恒信4期”投资顾问为东海恒信,由其负责具体投资决策,上述两账户交易地址与东海恒信地址相同。

  (二)操纵期间,东海恒信控制使用“青岛东海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账户。

  “青岛东海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为东海恒信自营账户,资金来源为东海恒信自有资金。交易地址与东海恒信地址相同,交易硬件信息与东海恒信硬件设备信息相同。

  二、操纵期间,东海恒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180ETF交易,影响180ETF交易量,变相进行180ETF与相应成分股日内回转交易套利,获取非法利益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29个交易日在账户之间进行180ETF相互交易,其中2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交易总量的比例超过5%,账户组合计买入180ETF成分股金额40,286,622,518.17元,合计卖出180ETF成分股金额49,780,014,680.72元,通过成分股交易获利9,493,392,162.55元;合计买入180ETF金额51,136,267,885.07元,合计卖出180ETF金额41,544,216,336.91元。总计获利134,597,370.30元。

  东海恒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时为东海恒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史吏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为东海恒信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东海恒信副总经理陈建国分管ETF套利业务,为东海恒信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东海恒信及公司高管提请申辩

  东海恒信提出:第一,东海恒信的交易行为是基于对上证180指数日内的升降趋势判断,其主观上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客观上未制造虚假证券行情对其他投资者进行欺诈,没有诱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参与180ETF的交易,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的特征,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第二,ETF的特性及其特有的套利机制决定了其不能被操纵。第三,东海恒信的延时套利交易,并不违反上交所规则。第四,违法所得的认定有误。第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处罚过重。

  史吏、陈建国提出:第一,东海恒信从事的延时套利交易实质是对上证180指数日内走势的判断,不违反交易规则,更不构成操纵市场;第二,考虑其本人主动配合调查的情节及行政处罚对其职业发展产生的影响,请求免予处罚。

  没收东海恒信违法所得 公司及高管共计罚款1.3亿余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

  第一,操纵期间,东海恒信有29个交易日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180ETF,其中有24个交易日,账户组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交易总量的比例超过5%,7月28日相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交易总量的比例达到78.42%,上述交易行为多次发生,且比例较高,充分印证东海恒信具有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获利的主观故意。

  第二,东海恒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180ETF交易的行为,对180ETF交易量造成了影响,放大了同期成交量,干扰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同时,账户组相互交易的行为掩盖了市场真实供求关系,扭曲了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上述行为被《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明确禁止,符合操纵行为的特征。

  第三,ETF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交易产品和交易机制的选择,投资人可以进行正常的申赎套利机制,但相关交易不能违反法律和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东海恒信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180ETF,实现了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赎回,并通过卖出赎回的股票,变相实现股票T+0交易。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亦构成与在股票市场按照T+1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其他投资者的不对等交易,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机会。

  第四,中国证监会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进行了核实,根据核实情况,综合考虑东海恒信及史吏、陈建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罚没款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没收东海恒信违法所得134,597,370.30元,并处以134,597,370.30元罚款;

  二、对史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陈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