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因“13北皓天”私募债被诉一案中止诉讼

来源:来源:中证网 2018-11-08 18:48:00

摘要
中证网讯(记者王蕊)11月8日晚间,上市公司锦龙股份(000712)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前一天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1民初507号]。公告透露,原告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北极皓天

  中证网讯(记者王蕊)11月8日晚间,上市公司锦龙股份000712)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前一天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1民初507号]。

  公告透露,原告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北极皓天”)、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极皓天法人杨佳业、赵科鹏、周槿浩、杨锡伦、吴敬全、孙润光,第三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因被告杨佳业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

  据了解,2013年9月,中山证券作为独家主承销商,承销北极皓天发行的“13北皓天”中小企业私募债,实际发行金额9400万元。其中,嘉实资本认购了2700万元,协议约定债券期限为2+1年期。此后,发行人北极皓天于2014年9月支付了第一年利息,2015年利息及2016年本息均未支付,该债券也于2016年9月9日到期。

  2016年9月23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召集“13北皓天”私募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中,中金创新未与北极皓天就债券的本息债权达成转股协议,并于2017年6月23日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向四被告主张上述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用等共计人民币3709.40万元。而中山证券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全年利润为1.8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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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q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