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家私募违规展业被抓包 广东证监局连发6封警示函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19-08-07 21:27:24

摘要
近日,广东证监局连发6封监管警示函,指向5家私募及个人的违规展业行为。又有私募在监管的现场检查中被抓包!近日,广东证监局连发6封监管警示函,指向5家私募及个人的违规展业行为。《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这些机构都是在广东证监局4至7月的现场检查中被抓包,且存在的问题大同小异,主要包括未做风险评估、承诺

  近日,广东证监局连发6封监管警示函,指向5家私募及个人的违规展业行为。又有私募在监管的现场检查中被抓包!

  近日,广东证监局连发6封监管警示函,指向5家私募及个人的违规展业行为。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这些机构都是在广东证监局4至7月的现场检查中被抓包,且存在的问题大同小异,主要包括未做风险评估、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及时更新信息等。

  “监管出具警示函是为维护投资者权益,也为表示对投资者利益重视的态度。”一位私募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警示函的作用主要在于警示公司尽快修正,并不意味着对公司的正式监管处罚。

  本次收到监管警示函的私募机构包括:

  ●太库创业投资管理(横琴)有限公司,下称“太库创投”

  ●广州赛富合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赛富资管”

  ●广东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铁发展基金”

  ●广州珠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珠实投资”

  ●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基岩资本”

  问题一:未做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私募展业的前提。太库创投、赛富资管和珠实投资皆因风险评估不到位,被广东证监局“点名”。

  太库创投和赛富资管的问题在于,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而珠实投资不仅未对部分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且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某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广东证监局认为,“未对投资者做风险评估”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不符合《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办法》第十七条则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问题二:承诺保本保收益

  资管新规落地后,“保本保收益”早已成为过去式。广铁发展基金、珠实投资和基岩资本在广东证监局的现场检查中,却被发现“兜底”行为。

  其中,广铁发展基金在出资人协议书中向部分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珠实投资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收益率,并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基岩资本及公司员工黄明麒向某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广东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问题三:未及时更新信息

  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太库创投、广铁发展基金、珠实投资和基岩资本4家私募均被监管“敲打”。

  太库创投有两项信息更新不到位:一是公司办公地址发生变更,未根据中基协的规定,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二是公司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中基协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广铁发展基金在合规风控总监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基协报告;珠实投资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基岩资本则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广东证监局认为,太库创投、广铁发展基金、珠实投资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基岩资本的行为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而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30日内需完成整改

  尽管涉及的问题不一,5家私募收到了同样的行政监管措施:被要求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警示函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广东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就是各地证监局,会根据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轻重适用不同的处罚。”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基金专业律师贺俊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向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行政监管措施,相当于进行警告。

  贺俊指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上报,后续将会根据整改情况进行不同处理,适用于较轻的违规行为。如果发现诸如公开募集、非法吸收更加严重的问题或涉及犯罪行为,则会采取行政处罚或将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构。

  (国际金融报记者蒋金丽)

责任编辑:xr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