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问题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2019-06-26 12:37:08

摘要
□潘红艳自动驾驶汽车保险问题的两种属性自动驾驶汽车是由人类设计、具有综合感应以及机械操作功能,依赖人工智能驾驶的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问题包括两个主要方面。第一、对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保险,同其他财产属性的非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相同,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财产属性纳入财产保险体系即可;一项制度的变迁往往与

  □潘红艳

  自动驾驶汽车保险问题的两种属性

  自动驾驶汽车是由人类设计、具有综合感应以及机械操作功能,依赖人工智能驾驶的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问题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第一、对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保险,同其他财产属性的非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相同,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财产属性纳入财产保险体系即可;一项制度的变迁往往与社会经济的内容变化和现实需求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在制度变革的过程中, 人们往往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现行制度能否满足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 如果制度供给充分, 则大可不必调整;二是现行制度一旦调整之后, 新的制度会带来哪些问题, 能否实现制度体系的协调与优化。[1]

  第二、对自动驾驶汽车肇事的责任保险,这一问题涉及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需要做进一步分析。剔除非技术性原因导致的自动驾驶汽车事故情形,与自动驾驶汽车设计以及核心技术关联的交通事故与人类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比对,自动驾驶汽车肇事更容易受到驾驶环境因素的影响。一个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表示:在路况好、城市设计较为先进的地方,自动驾驶汽车的运行相对顺畅;在路况差、老城区、道路交通情况复杂的地方,自动驾驶汽车的运行会遇到阻碍。虽然无法获得自动驾驶汽车肇事的具体情形和数据,可以推知的是,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的设计理念,尤其是对驾驶安全性和驾驶效率之间的平衡设计,是引发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也是从法律调整角度可归责的适格主体。

  自动驾驶汽车肇事的可归责主体

  故此,虽然从表象上判断,自动驾驶汽车肇事与人类驾驶汽车肇事均具有可规责于驾驶者的直接原因,但是自动驾驶汽车肇事的真正责任者在其设计研发人。当然,是否将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直接、全部归属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与法律调整的利益权衡、设计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与其所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对比关系、采纳设计者设计方案的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的主观能动性等诸多要素相关。而这一切相关要素的考量和法律制度关涉侵权责任法律和产品责任法律体系的制度设置。

  “在处理人工智能体致害责任时, 应以产品责任为原则, 适用《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追究销售者和制造者的责任。在人工智能系统存在缺陷的情况下, 因该系统最终以制成计算机软件的形式进行销售, 因此, 人工智能体的制造者在承担相应责任之后, 可以按照产品责任规则追究软件制造者和销售者的责任。”[2]

  对自动驾驶汽车保险产品的展望

  基于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损失抑或自动驾驶汽车肇事而产生损失的不同,自动驾驶汽车保险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承保自动驾驶汽车财产损失的保险,这类保险和非自动驾驶汽车的损失保险并无不同,保费厘定等大数法则的运用建立在自动驾驶汽车的大数据基础之上即可。第二类,承保自动驾驶汽车肇事而产生责任的保险。这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保险产品的设计有赖于侵权责任法以及产品质量法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做出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范围等内容的细化规定。在此基础上依据既成的法律责任体系,结合自动驾驶汽车的肇事以及损失大数据,推出符合自动驾驶汽车属性特征,又可以兼顾责任主体承担范围的保险产品。

  [1] 房绍坤、林广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辩思》,《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68页。

  [2] 同上,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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