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来源:私募排排网 2016-07-05 10:19:25

摘要
【习近平: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

【习近平: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各类要素活力。

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7月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各类要素活力。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的要求,推进结构调整、创新发展、布局优化,使国有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带动作用。要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记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责任,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尽快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成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指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综合国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面对新常态、新形势,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不懈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规律,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淘汰过剩落后产能,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紧抓住世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发展新经济,依托“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不断创新技术、产品与服务,提高主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按照突出重点、规范有序、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要求,更加扎实有效地推进“引进来”和“走出去”。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监管制度,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马凯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委员、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勇宣读了习近平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批示并主持会议。会议指出,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取向,突出问题导向,服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主动作为,因企施策,持续攻坚,不断把国企国资改革引向深入,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企改革进展】

国企改革再迎政策密集期 13个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已相继出台

目前已相继制定出台13个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还有9个文件正在履行相关程序。

在国企重组与混改案例日渐增多之际,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的发布也成为一个重要信号,即国资改革在低调推进数月后,即将再迎政策密集期。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日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介绍国资改革情况时表示,目前已相继制定出台13个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还有9个文件正在履行相关程序,相关配套文件即将全部制定完成。

“国企改革文件将进入密集出台期,文件出齐后有很多事要做。例如:国企改革下一步将推动重组整合,加大集团层面的兼并重组,进一步精干主业,推动产业链关键业务的重组整合,推进去产能,优化配置同类资源,实行专业化运营等。”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此时发布上述《办法》非常及时,这是个操作性文件,回答了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强调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有很多新东西。”

“增资”及“资产转让”有了详细规定

相比于2004年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发布的《办法》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增资”与“资产转让”两类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详细规定。“此前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股份制背景下的产权交易,新《办法》则关注到了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会遇到的新问题。从内容来说,《办法》主要强调了国资交易中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李锦表示。

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三公”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企业增资,《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也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

关于企业资产转让,《办法》明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实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强化核心环节的公开信息披露

根据《办法》,国资交易在评估、定价、挂牌、调价、付款等众多环节都有了具体规定,并且,核心环节的公开信息披露时间也得到明确。

例如:产权转让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还有增资部分,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混合所有制企业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主要聚焦于《办法》对混合所有制企业采用了等同于公有制企业的监管规则。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也就是说,国资实际控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将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资持股50%以上的绝对控股企业一样,接受同样的交易监管。

“混合所有制企业基本上按国有企业监管,等于‘提升’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管待遇。上述限定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的程序,但在监管和审批问题上的‘收紧’也会使参与混合所有制的民资企业增加顾虑。”有民企负责人这样认为。

在李锦看来:“混合所有制的特色就是运营效率高,什么都要等上级批准,企业活力会受到限制。因此,呼吁针对混合所有制发展的相关文件尽快出台。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也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行修改。”(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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