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副主席: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有效提振市

来源:私募排排网 2016-07-14 09:47:03

摘要
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部署和推进《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落实工作。据了解,为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畅通资本市场投资者诉求表达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司法需求,经过近3年的实践探索和论证,

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推进会,部署和推进《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落实工作。

据了解,为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畅通资本市场投资者诉求表达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司法需求,经过近3年的实践探索和论证,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印发《通知》,确定在全国36个地区,相应级别人民法院和8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试点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会上表示,《通知》近日已正式下发执行,这是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市场调解组织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姜洋表示,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新产品和新业务涉及的交易关系愈加复杂,中小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矛盾纠纷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2015年,证监会12386热线接受投资者诉求近10万件,证监会全年处理举报1.7万件,纠纷处理的压力很大。

姜洋指出,解决好中国资本市场矛盾纠纷,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特点出发,建立一整套与中国资本市场矛盾纠纷特点相适应的制度办法,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探索建立权威专业、高效便民、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姜洋指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出台的《通知》,就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成果,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了法院认可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制度,增强了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的权威性。二是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明确了保障落实调解协议的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四是建立了专门的示范判决机制。符合条件的纠纷可进行集中调解,人民法院将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为调解同类纠纷提供参考。五是明确了在线调解等多种灵活便民调解方式的有效性。

姜洋同时要求,证监会系统要以此次《通知》发布为契机,大胆探索,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起调解和处理资本市场矛盾纠纷工作职责。

一是练好内功,多措并举增强纠纷调解工作实力。各调解组织制度要完善、组织要到位、队伍要专业,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要加强纠纷受理、调解协商、诉调对接、协议执行各环节、全过程的管理,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二是勇于创新,不断探索纠纷调解工作新机制。在调解方式上,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落实视频调解、在线调解等工作要求。在调解的程序上,要尽可能以灵活、便民、高效为原则,积极探索小额速裁等机制,减少工作环节、简便工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在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同上,可以对特定条件的纠纷案件作出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专门安排,一旦达成调解协议,经营机构负有即期付诸执行的义务,以尽快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期待。

三是协调联动,形成纠纷调解工作新局面。列入试点名单的调解组织要以此为契机把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目前辖区没有试点调解组织的证监局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工作努力让更多的调解组织纳入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中。

姜洋指出,各市场经营主体要尊重投资者的选择,积极配合参加调解并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将解决投资者纠纷作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广大中小投资者要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主动积极向调解组织反映诉求,选择采用调解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形成“监管部门组织管理、调解机构具体实施、市场主体积极配合、投资者理性参与”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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