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类资管产品杠杆降至1倍 宁波私募谈冲击

来源:私募排排网 2016-07-19 08:35:38

摘要
备受市场关注的升级版资产管理“八条底线”7月15日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形式正式发布,自昨天开始实施。《资管新规》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为了统一私募资管的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备受市场关注的升级版资产管理“八条底线”7月15日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形式正式发布,自昨天开始实施。

《资管新规》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为了统一私募资管的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

资管“八条底线”升级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资管新规》是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下简称“八条底线”)实践及相关修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出台的。

2015年3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八条底线”,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

“资管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但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现,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的诸多问题。”有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发现高杠杆产品对市场助涨助跌,此前“不超过10倍杠杆”的规定在极端情况下对市场并未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为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2016年5月,在前期较长时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八条底线”内容修改向行业机构征求了意见,共有56家行业机构书面反馈了277条意见。

与原有“八条底线”相比,《资管新规》在结构化资管产品杠杆率、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等方面作了更为严格、细致的规定,针对性更强,约束力更大。

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

对于市场关心的杠杆问题,《资管新规》对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杠杆倍数都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股票及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能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另外,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一对多”)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一位券商资管人士表示,2015年股市出现异常波动,一些结构化的资管产品异化为“类借贷”产品,高杠杆对市场造成巨大的扰动,此次大幅降低杠杆正是为了防控风险,监管是根据不同产品的市场风险波动程度设置了相应的杠杆倍数上限,风险较高的股票、混合类从10倍大幅调至1倍,力度较大。现在最高的固定收益类杠杆也不能超过3倍。

安排过渡期减少冲击

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有序规范私募资管业务,《资管新规》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而是充分尊重市场运行规律,依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进行过渡期安排,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平稳运行不受影响。

具体来看,对存量的保本型私募产品、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私募产品,不要求立即清理,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期或保本周期到期后,转换运作方式或者自然清盘。

对不符合要求的结构化私募资管产品,不要求立即降低杠杆倍数,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此前,证监会会同基金业协会已就相关内容向行业征求意见,市场对规则的出台已有足够的预期。”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之前很多产品已经在按新规操作,目前行业内的杠杆水平已经在平稳下降,与新的要求差别并不大,所以新规的实施并不会对市场造成太大冲击。

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资管新规》明确资管产品是不能承诺本金不受损的,也不能承诺最低收益,无论是合同、销售材料等,“保本”这个字眼都不能出现,也不能出现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相关表述。值得注意的是,以后口头或者微信、短信等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也是不可以的。另外,要求产品销售时真实全面准确披露交易结构、收益分配、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片面夸大宣传都是不可以的。

此前备受关注的销售机构分拆份额或收益权,变相降低合格投资者门槛,搞一些短期借贷项目等,也是禁止的。同时,单个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结构化资管产品过度保护优先级投资者利益,一定程度上已经异化为“类借贷”产品,不符合资产管理业务本源。

宁波汇创负责人称,新规对资管产品产生重大影响,很多产品要修改,会有很多工作要做。做结构化产品要找优先资金,今后不能约定预期收益率会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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