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细则6大重点解读!家族信托慈善信托不适用新规

来源:普益标准 2018-08-24 14:21:00

摘要
导读:8月20日前后,银保监会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本文简称“信托细则”)下发至各地银监局,并由银监局传达至辖内信托公司。对于过渡期内信托机构业务整改工作的态度,信托细则延续了4月资管新规、7月《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严监

  

  导读:

  8月20日前后,银保监会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本文简称“信托细则”)下发至各地银监局,并由银监局传达至辖内信托公司  

  对于过渡期内信托机构业务整改工作的态度,信托细则延续了4月资管新规、7月《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严监管口径,并未出现此前舆论关于放松监管压力的表态,也没有出现“善意通道”、“恶意通道”的说法。

  总体来看,细则在当前市场关注的宏观风险、通道业务、家族信托业务、资产支持证券、存量产品续接做出了指示。

  1、坚定落实资管新规,重视行业系统风险

  细则继续强调了资管新规的落实,并与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三年攻坚战、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三项任务放在同一高度,再一次说明了监管层对资管新规的重视,建立长效、健康的金融发展环境迫在眉睫。这在对抗近期愈发凸显的经济学“不可能三角”时显得尤为重要。

  细则指出,要防范信托业务增量风险,结合近期房地产信托市场的火爆,新增业务风险可能会集中在房地产领域,再联系20日流传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窗口指导,细则的及时出台有望给房地产信托市场降温。

  “避免规范发展中发生次生风险”,与监管层8月中旬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整体要求相契合,在规范信托业务过程中,避免次生风险。

  2、进一步明确资管新规适用范围

  细则中明确资金信托业务需严格执行资管新规的规范,而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并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定义:

  (1)委托人是以家庭财富保护、传承、管理为目的;

  (2)信托公司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3)家族信托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

  (4)非纯自益信托,受益人必须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

  (5)仅仅为了理财的资金信托不能作为家族信托,仅算单一资金信托。

  3、区别对待事物管理信托

  虽然细则中没有提及“通道”,但从文件的表述结合当前信托业务的实际情况看,还是对通道业务做出了指导,口径比55号文刚发布时有一定松动,与7月中旬传言的窗口指导信托开展部分通道业务相近。

  对于符合要求的通道业务,即在穿透信托目的、资产来源、资金用途后,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通道业务,监管层是鼓励的。这符合当前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表现。

  未来市场可能更偏向于用“金融同业服务信托”这类名称来代指善意通道业务。

  而对于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恶意通道业务,细则是坚决严控的。

  4、财产权信托

  资管新规中,只对资金信托有表述,而对于财产权信托业务却没有明确,此次细则依旧没有明确财产权信托如何适用资管新规。

  5、嵌套与ABS

  细则将以资管产品作为受让方受让信托受益权的业务,定义为嵌套,但部分ABS产品除外。

  细则对部分ABS相关业务进行了豁免,这与今年以来信托公司在abs业务转型上的探索较为契合,再一次肯定了ABS业务在未来的地位。

  6、产品接续

  细则表明,过渡期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资管新规的信托产品。但是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存量老产品对接”,但是老产品对接时的规模做出了限制。

  对于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需要摸底排查,按照产品类别逐笔建立台账,有序整改。在过渡期内,资金信托负债比例按照现行相关信托监管规章执行。

  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托函[2018]37号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

  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信托业务监管,稳妥有序推进过渡期内整改工作,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筹《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深刻认识《指导意见》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将积极稳妥推进《指导意见》落实与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三年攻坚战、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进一步统筹规划信托监管工作,稳妥化解信托业务存量风险,严密防范信托业务增量风险,避免规范发展中发生次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严格落实《指导意见》要求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资金信托业务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予以规范。过渡期内,资金信托负债比例按照现行相关信托监管规章执行。

  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而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对各类信托业务及创新产品监管,还原其业务和风险实质、同类业务使用统一监管标准。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严把信托目的、信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合规性,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财产权信托业务,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适用于《指导意见》。以信托产品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受让方受让信托受益权的业务,视同资产管理产品嵌套业务,投资于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除外。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严格执行《指导意见》过渡期有关规定。信托公司在《指导意见》发布后发行的资金信托新产品,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资金信托新产品以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日期为准。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存量老产品对接,也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到期日不晚于2020年底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不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笔有序压缩递减至符合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指导意见》规定的信托产品。

  三、认真制定过渡期整改计划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督促信托公司对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全面摸底排查,按照产品类别逐笔建立台账,自主有序确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清理目标、步骤、进度、责任人及具体整改措施,审慎评估风险影响,认真制定过渡期内整改计划。信托公司整改计划应由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合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送至属地银监局。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对辖内信托公司整改计划进行逐项审核,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至信托部。

  四、持续监督整改计划落实到位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按月监测辖内信托公司过渡期内整改计划落实情况,确保信托公司按时完成各项整改工作任务。对整改不到位、以各种方式规避监管要求的信托公司要依法处罚机构和责任人,并实行罚管挂钩,将处罚结果运用于市场准入和监管评级中。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于每季季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信托公司上季整改情况报送至信托部。

  五、严密防范过渡期内各类风险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将引导信托公司规范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把握好监管工作的节奏和力度,严密防范信托公司规范资产管理业务中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相关次生风险。要督促信托公司切实履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区分不同业务种类和风险类别,评估过渡期内的潜在风险,制定清晰、可行的风险防控预案。信托公司风险防控预案应由董事长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属地银监局。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审核辖内信托公司风险防控预案,于2018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信托部。

  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在过渡期内要持续监测分析辖内信托公司风险变化趋势,审慎判断单体机构风险状况,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早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辖内信托公司发生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妥善应对和处置相关风险,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信托部。请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将本通知相关要求传达至辖内信托公司。

  2018年8月17日

  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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