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信托+慈善”的百瑞样本

来源:大河报 2018-09-27 07:55:53

摘要
9月13日,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百瑞信托共同举办的百瑞安鑫·信托金融理论研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暨《信托金融学》专题研讨会在郑召开。□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凌岩陈玉尧文图随着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实施,慈善信托开始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具体操作模式也日益多样化。慈善信托究竟如何才能做

慈善信托“信托+慈善”的百瑞样本

  9月13日,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百瑞信托共同举办的百瑞安鑫·信托金融理论研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暨《信托金融学》专题研讨会在郑召开。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凌岩陈玉尧文图

  随着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实施,慈善信托开始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具体操作模式也日益多样化。

  慈善信托究竟如何才能做大做强?又如何根据公益慈善现实需求实现迭代更新?未来,“信托公司+基金会”模式能否催生以慈善信托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信托公司?本文将以百瑞信托为样本,尝试为你解析中国版慈善信托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案例|百瑞仁爱·黄河爱心基金慈善信托正式设立

  无论是对于百瑞信托还是河南省慈善总会,2018年9月18日都是一个特别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是双方联手发起的百瑞仁爱·黄河爱心基金慈善信托完成备案正式设立的日子。

  作为我国首单自闭症儿童救助慈善信托,百瑞仁爱·黄河爱心基金慈善信托由百瑞信托联手河南省慈善总会发起设立,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实质委托人加入该慈善信托,河南慈善总会(黄河爱心基金)作为形式委托人负责本慈善信托的长期募资工作;信托同时聘请大成律所作为监察人和中信银行(行情601998,诊股)作为资金保管机构,并由委托人代表、专家理事、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慈善理事会,负责本信托项下慈善捐赠资金使用和慈善捐赠项目审核等事项。信托计划本金及收益将全部用于自闭症儿童救助等公益慈善目的。

  而就在刚刚过去的9月13日,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百瑞信托共同举办的百瑞安鑫·信托金融理论研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暨《信托金融学》专题研讨会也在郑州召开。

  据了解,百瑞安鑫·信托金融理论研究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26家信托公司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7月25日共同发起设立,期限10年,规模3150万元,本信托计划由百瑞信托作为受托人对信托资金进行专业管理,信托收益主要用于支持行业理论研究开展相关工作,是百瑞信托发起设立的系列准公益信托之一。

  准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百瑞信托在践行“信托+慈善”理念之路上,率先实现“两条腿走路”的格局。

  对比|准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共同搭建“信托+慈善”公益慈善新平台

  那么,究竟何为慈善信托呢?慈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法》《慈善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受托人将慈善信托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将慈善信托资产及其收益用于实现信托文件中规定的公益目的。

  慈善信托的设立有两个前提:一是其设立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二是慈善信托的受益对象必须是社会整体或不特定的部分公众,这也是慈善信托区别于其他信托产品的典型特征。

  与百瑞信托发起设立的百瑞仁爱·映山红慈善信托等标准化的慈善信托相比,准公益信托则是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形式设立的信托项目,信托收益或部分收益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人(受益人)意愿,用于某项特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或领域。从性质上看,准公益信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信托,但因其收益全部或部分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或领域,又使其与其他类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比较大的区别。

  作为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之间的联结纽带,准公益信托于2012年前后因公益慈善事业对金融工具的需求应运而生。在2012年到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生效的近5年时间内,包括百瑞信托在内的10余家信托公司在该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并相继设立了一系列各具特色的准公益信托。

  以百瑞信托为例,在此期间,百瑞信托相继于2013年设立了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和百瑞仁爱·瑞祥基金1号两只准公益信托计划,于2015年设立了百瑞缪斯·艺术家成长基金1号准公益信托计划,分别为脑瘫儿童救助、教育事业援助和文化艺术项目推广等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服务|准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协同满足各种公益慈善需求

  慈善信托的蓬勃发展,不仅为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提供了方向选择,同时也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工具支撑。对于信托公司来讲,开展慈善信托业务不仅符合监管导向,而且有利于提升其自身形象,同时也是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重要选择方向。2017年6月6日,百瑞信托联手国家电投团委设立的“百瑞仁爱映山红慈善信托”在郑州市民政局完成备案,正式成立;仅仅两个多月后,百瑞信托又联合上海某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推出了“百瑞仁爱甘霖慈善信托”;2017年底,百瑞信托上演“帽子戏法”,年内成功设立第三单慈善信托——百瑞仁爱金庚慈善信托。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9月份以来,行业内共有30多家信托公司设立了近100单慈善信托,募集爱心善款规模超过40亿元。

  但与国外动辄上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规模的公益信托发展状况相比,我国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慈善信托普遍存在募资困难、规模偏小的情况,甚至有些慈善信托的初始规模只有数万元或数十万元。

  之所以募资困难,一方面与公益慈善理念的宣传和普及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税收优惠等配套支持政策的不完善和不到位有一定关系。比如捐赠发票的开具问题,一方面由于信托机构根本不具备开具公益慈善捐赠发票的资格,另一方面,当前的捐赠税优范围也严格限制在现金上,若要捐赠股权或不动产,会被视同为交易,需要另行缴纳交易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爱心企业和人士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愿和动力。

  在从公益信托到准公益信托再到慈善信托的探索之路上,包括百瑞信托在内的信托公司已经整整探索了10年。

  首批公益信托成立于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主要为百瑞信托、长安信托等信托公司响应银监会号召针对四川地震灾区援助设立的公益信托。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些公益信托募集的爱心善款大都实行的是传统输血式的一次性投入方式,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很短时间内就消耗殆尽,从而使得信托公司无从发挥其在爱心善款保值增值中的专业能力,背离了设立公益信托的初衷,公益信托不可避免迎来了昙花一现的结局。

  但这也为准公益信托的诞生提供了机遇。

  与最初设立的公益信托相比,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准公益信托从模式创新层面较好地解决了公益信托不可持续性的最大问题,通过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形式完成资金募集和对信托计划进行专业化投资管理,赋予了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以自身造血功能。同时由于委托人始终保有对信托计划运行的影响力以及信托本金的处置权,在实际操作中也得到了较大的认可。

  然而,由于准公益信托毕竟属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种,受“合格投资者”等规定要求门槛较高,从而把大批有意愿但缺乏足够资金的爱心企业和人士拒之门外,也使准公益信托这种具有高度灵活性和制度优势的公益慈善创新途径一直难以得到大范围普及和推广。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出台为慈善信托的诞生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为包括百瑞信托在内的信托机构实现“两条腿走路”,更好践行“信托+慈善”理念铺平了道路。

  在产品层面,慈善信托弥补了准公益信托的两大劣势,一是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的门槛,由于慈善信托不受“合格投资者”这一规定限制,只要有意愿,人人可以参与,且普遍采用了开放募集期设计,随时可以加入。二是与传统的信托项目以及准公益信托项目相比,其获得的政策支持更为明确和具体,操作性更强。

  由于准公益信托的高度灵活性和委托人对信托运行过程始终保有较强的影响力甚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终止信托收回本金,对于具有明确公益慈善目的和较高资金规模投入的爱心企业和个人来说,准公益信托也始终会对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准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在推进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有望发挥越来越大的协同力量。

  未来|“信托公司+基金会”优势互补共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梳理我国慈善信托当前的主要实践模式,信托业与慈善组织通力合作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慈善组织与信托机构跨界合作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最近几年,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已经就如何发挥各自专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升公益慈善资金和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

  在百瑞信托发起设立的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和日前刚刚完成备案的百瑞仁爱黄河爱心基金慈善信托中,慈善组织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参与力量。在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项目中,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的加入,不仅使救助资金的使用更加透明和规范,而且也较好解决了百瑞信托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无法为捐赠资金的爱心企业或个人开具捐赠专用发票的问题。而在百瑞仁爱黄河爱心基金慈善信托中,河南慈善总会黄河爱心基金会不仅是该计划首批信托资金的提供方(委托方),更是连接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百瑞信托和最终受惠的救助群体自闭症儿童之间的重要纽带和公益慈善项目的管理运作主体。

  从公益事业长久健康发展的角度,最为理想化的状态应该就是基金会和信托公司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由信托公司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运作,确保善款实现保值增值,而基金会负责对接救助对象和公益慈善项目的运作管理,使每一笔善款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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