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N新指引给信托公司带来的发展机遇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2017-01-22 08:21:56

摘要
作者邓婷长安信托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ABN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2年引入的一种融资工具,2012年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专门对其发行和业务开展进行了规范。2016年12月12日,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以下简称“ABN指引修订稿”)

作者邓婷 长安信托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

ABN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2年引入的一种融资工具,2012年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专门对其发行和业务开展进行了规范。

2016年12月12日,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以下简称“ABN指引修订稿”)。根据该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信托迎来ABN蛋糕

此次“ABN指引修订稿”重点对资产支持票据的资产类型、交易结构、风险隔离、信息披露、参与各方权利义务、投资人保护机制等进行了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在交易结构中引入特定目的载体(SPV),这样可以真正做到“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但同时也继续保留既有的“特定目的账户+应收账款质押”操作模式,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结构化融资需求。

另外,还拓宽了合格基础资产类型,明确了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

推动发展ABN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他们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产出表,突破发债额度的限制。

经过此次修订,银行间市场ABN与企业ABS在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方面已经比较接近。不过相比于交易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的ABN可以选择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两种发行方式,公开发行有助于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这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发行主体并激发银行承销的热情,从而有效推动银行间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发展。

此次ABN指引的修订也将为信托公司带来新的业务发展机遇。交易商协会与信托公司共同研究探索信托型ABN已经有三年多时间,但直到2016年6月20日,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才在银行间市场发起成立第一单信托型ABN,即“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信托资产支持票据”,此后又陆续有几单信托型ABN产品发行落地。

截至12月底,银行间市场共计发行8单ABN,其中6单为信托型ABN,发行总额为151.57亿元;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披露,目前有3单信托型ABN正在接受预评、两单待上市。由于信托公司可以担任ABN的发行载体,并且信托受益权被纳入了ABN的基础资产范畴,预计随着新指引的实施,信托公司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空间将被打开。

通道角色亟待转变

近两年,交易所市场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非常火爆,2016年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达到4465亿元,超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3908.5亿元)。

虽然交易所企业资产证券化已经异化为债务融资工具,而非纯粹证券化融资工具,但是由于其规模持续快速扩张,其影响力已经不容忽视。但是,目前信托公司不能直接参与交易所市场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能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资产证券化,借助“信托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的双SPV结构来开展这项业务,在这当中,信托公司绝大多数是充当通道角色,业务附加值低。

未来在银行间市场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托公司可以特定目的载体管理人的角色直接参与到交易中来,这无疑更有利于信托公司参与分享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机会。

不过,在目前已经发行的ABN中,银行在整个交易中占据主导地位,信托公司仅充当通道角色,因为银行掌握着项目来源。在已经发行的6单ABN中,客户都是银行的,为了帮助企业丰富融资手段,降低成本或是降低银行自身的贷款集中度、调节贷款额度限制等,银行的投行部门可为具备发行ABN发行方条件的企业设计整个融资方案,包括交易结构的设计、相关中介机构的选择、发行承销等。

这6单信托型ABN中,中央企业占据了三单,他们本身是银行的优质贷款类客户。信托公司作为发行载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基础资产、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以及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资金等。由于资产和资金端都由银行主导,信托公司仅充当发行载体,这与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较为类似。

过去信托公司从事的很多业务,实质上是私募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但信托公司只能通过发行私募性质的信托计划为客户提供非标融资,如果是面向高净值个人,这个成本是非常高的;如果是面向机构,成本虽能有效降低,但相比于债券市场,竞争力仍然有限。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无法参与创设可在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融资工具,信托公司无法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融资手段,公募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路径也一直无法走通。

ABN:进军银行间市场重要步骤

随着本次ABN新指引的实施,信托型ABN有望成为信托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切入口。虽然该指引并未将信托公司列为唯一的发行载体,SPV既可以是特定目的信托,也可以是特定目的公司或是发起机构本身,但是由于信托制度在破产保护和风险隔离上的优势,信托公司作为发行载体显然更受青睐。

从2016年12月已经发行的三单ABN来看,都是采取了信托型结构,可以预计,在中央加大推动企业去杠杆的背景下,信托型ABN在2017年有望迎来一波发行小热潮。作为信托公司,虽然目前在信托型ABN中只担当被动角色,但作为一项零风险的通道业务,还是值得积极争取去开展的,这需要业务部门深入去挖掘合作银行的此类需求。

从长远来看,信托型ABN是信托公司迈入银行间市场的重要一步,未来如果能获得承销商资格,则信托公司则有望在ABN中担任更积极的角色。

即便信托公司拿不到承销商资格,我们认为部分具备客户资源、资产端优势的信托公司也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可以牵头信托型ABN发行方案的设计、中介机构的组织管理以及资金的对接。

ABN将是信托公司可凭以进入银行间市场为客户提供融资的工具,可以借此为客户提供更低成本、更有效率的融资途径,也可以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具备流动性的标准资产,这种创设产品和寻找机构资金对接的业务才是真正的投行业务。当然,要实现从简单提供通道向提供投行服务转变,信托公司需要提升对资产的把控能力,我们认为在涉及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应收账款以及PPP项目等基础资产的证券化方面,信托公司还是具有一定优势的,未来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探索尝试。(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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