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从严规范基金销售 禁止直销代办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7-02-10 08:18:09

摘要
随着参与机构日益多元化,费率机制日趋市场化和差异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基金销售领域踩红线、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已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日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拿到一份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的基金监管情况通报显示,监管层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相关机构销售活动的监管规范,要求各方严格区分直销与

随着参与机构日益多元化,费率机制日趋市场化和差异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基金销售领域踩红线、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已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日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拿到一份北京监管部门下发的基金监管情况通报显示,监管层将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相关机构销售活动的监管规范,要求各方严格区分直销与代销业务界限,市场中流行的“直销代办”行为已被明确认定为违规,即日起叫停。

直销代办业务受限

“近期,部分基金管理人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基金直销业务合作,外部机构或个人负责客户介绍,基金管理人据此向该外部机构或个人支付基金保有量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这是目前基金销售中流行的“直销代办”模式,也是监管层对这一业务的“定义”。

监管部门在监管情况通报中指出,直销代办不属于《基金法》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基金销售业务活动,其按保有量收费的做法也不符合《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且实践中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等非法活动,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这是监管部门首次对直销代办行为进行正式定性。

基于不合法合规,故而要求从即日起,辖区内各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子公司)不得再从事直销代办,也不得以“直销代办”名义从事变相返还管理费、商业贿赂等非法活动,同时,不得以投资顾问、居间服务等任何形式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进行宣传推介或销售,不得签署居间服务协议。涉及上述操作的,已签署的协议应立即终止执行并尽快解除协议。

监管部门还表示,后续将组织辖区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及专项摸排,并对未及时整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从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事实上,不仅是北京,春节前后,还有多个地方证监部门也在相关会议或相关文件中提到了从严规范基金销售,对直销代办行为进行限制。上海一家基金公司分管渠道的副总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深圳监管部门日前曾召开专题会议,也提到了禁止开展新的直销代办,并就已开展的、签订了协议的直销代办进行梳理评估与清理的问题。今年1月中旬,上海监管部门在一份通报中也提到了有基金公司个别专户产品有直销代办不规范行为,以及基金产品内部材料存在不当表述且管理使用不当的情况。

委外基金扩张下的产物

“基金的直销代办其实是随着近年委外资金的大规模涌入应运而生。”华南一家基金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说,去年开始,委外业务大发展,银行大量资金需要委托公募基金等资管机构进行投资,而各家基金公司,以及独立第三方销售也纷纷看好这块蛋糕,竭力挖掘这块金矿,从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再到城商行、农商行,“战场”越铺越大。

据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披露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末,委外定制公募基金数量约为633只,资产总规模约为10753.5亿元。

“虽然基金公司的机构团队不断扩编,但全国城商行、农商行非常多,单凭基金公司自己的团队,加上代销公司依然覆盖不了,因此就出现了直销代办这种合作,一些机构或个人起到了中介的作用。”上述营销总经理说。而一般情况下,银行会和公募基金直接对接,走基金公司直销流程,在这种要求下,独立的第三方销售机构就感到了一些压力,最为直观的就是不少大牌第三方销售全面降低费率,从基金销售数据中也可见,第三方代销的新发基金数量不断减少。

与此同时,虽然委外产品募集时间较短,但在档期上往往会挤压普通基金的销售空间,于是,一些第三方销售机构也选择了直销代办之路。

上海一家在新三板上市的第三方基金销售公司曾因此项业务营收过亿。济安金信副总经理、基金评价中心主任 王群航(专栏) 表示,春节前就已经听说监管层对直销代办有了规范预期,年后终于明朗了,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基金公司在机构客户拓展上还有很大空间。

第三方销售加强约束

一家第三方销售机构负责人认为,虽然监管层此番禁止了直销代办,但具体在实际操作中会否真的禁止现在还不好说,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多种变通模式。毕竟在当前的市况下,理财业务发展较快,基金公司团队扩张跟不上,中介机构的力量还是迎合了基金公司和银行方面的需要,一些城商行银行需要第三方机构帮助他们筛选产品,在这方面,基金公司的服务跟不上。

不过,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无论是有基金销售资格还是没有资格,第三方机构都不能够再进行直销代办。此外,对独立第三方销售机构,监管层亦在加强监管。

如北京监管部门就在监管通报中提出,将清理独立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无关业务范围,从严规范公司名称。要求其主营业务范围限于“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一定是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理财产品,若开展其他业务,应与主营业务直接关联且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需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今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在换发业务许可证时,监管部门会严格审验主营业务范围,超范围经营且未整改到位的,将不予换发业务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层还要求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名称应当突出“基金销售”,不得出现“资产管理”、“产业基金”等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字样,不得出现“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等许可业务字样。现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参照上述口径处理。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现存的大多数基金销售机构大多不合要求,不过是否需要改名,还有待监管层进一步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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