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万家私募注意了!京粤浙深证监局喊你10日内联系

来源:来源:中国基金报 2018-01-05 11:01:00

摘要
近期,北京、浙江、深圳、广东、宁波等多地证监局陆续发布通知,要求注册在该地的、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与证监局取得联系。联系的方法是通过填报诚信合规经营倡议书、私募管理人基本情况表等材料。不少私募应该引起重视,需要在1月初的这两周内和注册地的证监局取得联系,此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

  近期,北京、浙江、深圳、广东、宁波等多地证监局陆续发布通知,要求注册在该地的、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与证监局取得联系。联系的方法是通过填报诚信合规经营倡议书、私募管理人基本情况表等材料

  不少私募应该引起重视,需要在1月初的这两周内和注册地的证监局取得联系,此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私募行业的规范发展。

  多地证监会陆续发布通知 要求私募10日内联系

  根据证监会网站发布的公告,已经有北京、辽宁、广东、宁波、重庆、浙江、深圳、四川、青岛等9个地区的证监局都发布了通知。

上万家私募注意了!京粤浙深证监局喊你10日内联系

  青岛证监局在今天发布通知,按照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注册地在青岛市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与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取得联系,并填报《青岛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合规经营倡议书》,致电机构监管处联系人,报告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

  来看看诚信合规经营倡议书有哪些内容?

  第一,要求私募严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坚持私募原则,决不变相进行公募;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坚持合规经营,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二,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自觉履行登记、备案义务。

  第三,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结构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并执行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风险控制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四,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第五,杜绝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活动。

  此外,宁波、四川、浙江等地证监局还要求私募填写管理人、产品的基本信息,或者对募集销售、投资运作、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环节展开自查,提交整改计划等。部分地区证监局还表示,未来将会核对数据,约谈高管进行核实。

  基金君了解到,最近一些私募管理人已行动起来,积极联系注册地证监局。在业内人士看来,监管此举加强了和私募基金的联系,落实地方监管,谨防“失联”等情况发生,有利于私募更加规范自身行为,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有好处。

上万家私募注意了!京粤浙深证监局喊你10日内联系

  监管明确私募登记要求

  2017年12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明确重点事项规范性标准,包含申请私募的实缴资本、高管、经营场所、名称、经营范围、法律意见书等要求,并列明了不予登记的6大情形、所涉律师公示制度,明确了首只产品不能是顾问产品、高管不得随意兼职、完成首只产品备案前不得变更实控人等。

  基金君列举十条需要私募管理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1、申请机构应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2、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

  3、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4、私募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6、已登记私募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控人、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7、私募申请机构不予登记的6种情形,包括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与律所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兼营小贷等与私募业务相冲突的业务等。

  8、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并建立以下工作机制,律师累计为三家及以上问题机构出肯定意见,将被三年禁入。

  9、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10、私募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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